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长江河道枞阳段非法采砂的通告 枞政秘〔2015〕6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长江堤防防洪安全、通航航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非法采砂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我县长江水域严禁一切非法采砂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我县长江河道内从事采砂活动。凡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的,一经查获,将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非法采(运)砂船。
二、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长江河道采砂船应当停放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我县境内的所有采砂船主必须在8月31日前,主动将采砂船停靠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集中停靠点。对不按规定停靠的,一经查获,将按相关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行拖至指定地点停靠,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采砂船主承担。
三、在我县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或者组织他人非法采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枞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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