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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6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一起一男子假借关心醉酒女子之名行强奸之实的刑事案件,该男子的行为因触犯刑律,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3月3日晚9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因与男朋友争吵后心情不好,独自一人骑电瓶车至枞阳县一小饭馆喝酒,饭馆老板弟弟即张某某主动与其搭讪聊天,因两人部分人生经历相同,相谈甚欢,不知不觉间,吴某某喝下近四两白酒,直至小饭馆打烊,吴某某才离开。吴某某离开后来到马路对面其停放的电瓶车边,欲骑电瓶车回住处。张某某见其将一把雨伞遗留在店内,遂将雨伞送还给吴某某。见吴某某一个人坐在电瓶车上哭泣,张某某在表示关心的同时,又与其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吴某某酒劲上来失去意识,从电瓶车上滑至地上,张某某见吴某某已经不省人事,遂将其背至枞阳县一宾馆内办理了住宿登记手续,一同入住该宾馆。后趁其酒后意识不清醒时,将其强奸,同月6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妇女醉酒昏睡之机,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降低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属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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