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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借贷双方往往会因为利息问题发生争议,但究竟怎么的利息标准受法律保护,超过多少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呢,枞阳法院2015年2月3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去年8月25日,同为一个村的村民胡某与钱某,在云南某市打工时,因为经济周转需要,发生一笔经济往来,即钱某于当日借胡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约定月利息为2.5%,借款逾期后,胡某多次催讨借款,钱某仅付利息1万元,余下的本金及利息均未付,今年的1月6日,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钱某按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六项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014年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六个月及以下的贷款年利率是5.6%,其四倍为22.4%,即月利率为1.87%。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借款的月利率是2.5%,显然超过了月利率1.87%,违反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保护。于是法院判决还本外,要求钱某从借款逾期时起按月利率1.87%承担借款的银行利息。(洪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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