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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新闻] 义津耕牛伤害小学生事件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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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7: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物造成损害 饲养人应承担责任

       2月23日,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一起因饲养耕牛造成小学生死亡的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耕牛饲养人汪某被司法拘留,且其所有的一幢商品房同时被依法查封。

       原、被告均为枞阳县义津镇某村同一村民组村民。去年9月9日早上,原告余某、朱某之子小余与同学小盛一道上学,途经村里一条人行小路时,遭到拴在小路边属被告余某某、汪某家饲养的耕牛攻击,小余胸部被牛顶伤。小盛当即喊人将小余送往医院救治,但小余终因伤势恶化不幸死亡。被告余某某、汪某在抢救期间仅给付小余父母2000元现金。小余被安葬后,赔偿事宜经镇、村多次协调未果。10月9日,余某、朱某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25992.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余某、汪某将耕牛拴在村庄附近人行路边,疏于管理,致途经人行路的小余被耕牛顶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某、汪某作为耕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责任,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小余的过错造成,故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余某某、汪某赔偿原告余某、朱某因其子小余被耕牛顶伤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125392.36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法院遂依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强制执行
  居天下之广居, 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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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5 17: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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