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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法院违法受理超标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诉讼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
1、本案原告光吉虎诉请的标的为260万元,严重超出一审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枞阳县法院违法受理超标的案件受理,从而为本案的不公判决埋下了伏笔。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的事实是原审被告吴太平2013年4月7日向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湾信用社借款300万元,由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吴太平借款提供担保,被上诉人光吉虎为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诉人吴建生、吴利平、方国发、祝光辉、吴礼贵、王红激六人为光吉虎提供再担保。该笔借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担保人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作为反担保人光吉虎就不存在承担反担保责任,被上诉人光吉虎要求六承诺人向其承担再担保责任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光吉虎向吴太平账户汇款250万元系两人之间新的借贷关系,不能认定光吉虎代吴太平还款,两者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吴太平向光吉虎出具了新的借条(当时在银行出具,有监控录像,可由法院调取)。若认定代为还款,同时根据借条又成立借贷关系,不能因一个行为成立两种法律关系,只能说明双方之间系新的法律关系。
第二,吴太平与杨湾信用社2013年4月7日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账户,但光吉虎汇入吴太平的250万元是吴太平的其他账户。即使汇入还款账户也不影响光吉虎与吴太平之间成立新的借贷关系。
第三、根据原判的陈述,吴太平2013年4月7日向杨湾信用社的借款为300万元,扣除60万元保证金,尚欠借款本金240万元,难道剩余利息正好是10万元整,显然没有此等巧合,事实上是吴太平向光吉虎另行借款250万元。原审被告吴太平在电话录音中对该事实已经明确陈述,然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偏听偏信,对被上诉人光吉虎有利的陈述就予以认定,对光吉虎不利的陈述就因光吉虎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定,最终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个道理路人皆知,但被上诉人光吉虎这样无理的诉请竟然能够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严查本案为何能够得到违法受理,违法开庭并作出错误判决。查清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光吉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若本案得不到公正处理,上诉人将坚决申诉。相信二审法院能够明辨是非,公正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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