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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中央公园一个大型反越战集会上,发生了十分“壮观”的烧国旗案例。国内民众向政府请愿通过了第一个联邦反亵渎国旗法。
可好笑的是,每当有人试图以国旗法控告某人,最终总由于国旗法与宪法相抵触而败诉。
1984年,一群反对里根的游行队伍将汽油倒在国旗上,在市议会门口焚烧,并高唱:“美国]红白蓝的旗帜,我们唾弃你。”当事者据《反亵渎国旗法》被告上法庭,结果被宣判无罪。
1989年]通过国旗保护法,将焚烧国旗定为非法。可仅仅只隔了数小时,国会大厦[门口就有人守着焚烧国旗。数月后,最高法院竟宣布,国旗保护法因违宪而无效作废,裁决书中有一句]美国国旗代表的权力之一,就是焚烧它的权利。”这标志着以前的反亵渎国旗法同时失效。
从此]们再也不能任意将爱国主义和]国家利益,用做谋取个人或]党派利益的借口。以烧国旗作为反战传统的国内民众舆论,质问总统、政府和议会:
“What's next?今天不许我们烧国旗,明天是不是就可以任意派送我们的孩子当]炮灰?我们不答应。”
于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有人打主意修改宪法,以保护国旗,遗憾的是,每次均以或大或小的投票差被否决,反复的]宪法修改提]议案不断地每年都在进行,到后来,甚至是否禁烧国旗都已经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在于,是否经过大众细致的思辨,最终达成一致。
程序才是重要的,结论已经是其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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