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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3、分类施保、统筹兼顾;
4、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低保对象
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330元/月,农村2310元/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三、低保类别
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
A类: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三无人员”,家庭成员中有70岁以上的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
B类:系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
C类:系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或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申请城乡低保程序
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乡镇或以村(居)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后,符合低保条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长期末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等。
五、保障对象管理
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检查,动态管理,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县、乡分别建立健全保障对象的档案资料。同时,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就业年龄段内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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