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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代码罚过款的朋友进来看一下(转枞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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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21: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大家是不是都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然后限期不改正才罚的款,还是直接罚的款。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8.11.11【实施日期】 2008.11.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九条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第十条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国家标准和全国代码中心统一确定的码段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式样、内容,由全国代码中心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七条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
  第十八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组织机构应当申请补证,并向社会公告补证和遗失情况。
  第十九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组织机构依法变更登记、补证、换证的,其组织机构代码不变。
  第二十一条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者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二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加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完整、可靠。
  第二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全国代码中心等代码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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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07: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代码证过期找人还罚了300元,有律师解答一下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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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08: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省执行的是〈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的管理部门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码登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登记证书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书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成立或者核准其登记的管理部门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代码登记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手续以及未按期接受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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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08: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应该是质检局的吧,我查了一下,你也不发个全文上来,〈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1997年4月1号执行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我也注意了一下是2008年11月11号执行的,后法优于先法。有了后法,你先前的97年的当然不用执行了。这个我想上过学的都应该懂吧,不想退就不退,还编什么理由,我真是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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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08: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还不知道,看了这个自然明白了,当全县人是笨蛋呀,, 你安徽省的东东还大了国家的呀。也是我票据不在了,要不然我真的去找有关部门要回我的罚款。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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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8: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地方规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二条
中规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省质监局法律法规网址(
http://www.ahqi.gov.cn/showfg.html?tid=3258)
,如有疑问,大家可以打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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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09: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你自己都说不清楚了,,,也就这样说的。也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无非是让我们企业找人花点钱给你们,你们就罚了吧。。安徽那是先出来的,国家的是后出来的。.动动脑子也知道你应该用哪个法规。想罚款当然用那个法规,不想罚款当然用国家那个法规。。。。我也是罚款收据掉了,要不然我不去告你们才怪。省法制办我也问了,你那种解释打官司根本站不住的。今年我的不年审,到时候你不让我改正直接罚款我试试。直接送你去法院,欺负我们老百姓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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