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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奖励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枞阳县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奖励政策(试行)
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枞发〔201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含枞阳海螺公司),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全面落实市政府支持工业经济发展政策,鼓励投资工业项目,激励企业做大做强。所需县级财政承担的配套奖补资金,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4、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按照《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暂行办法》,首次被认定为安徽省“专精特新”之一的企业,奖励10万元。新进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执行市政府奖励政策外,同时分别补助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县经信委工作经费各0.5万元。
5、激励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增长。工业企业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授予年度“明星企业”称号并给予奖励。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不含300万元),增幅在16%以上的,奖励15万元;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增幅12%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增幅10%以上的,奖励30万元。本条与市政府关于企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同比达到相应增幅的同类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建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结构调整类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库,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对入选项目库内的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财政贴息。同一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地方所得,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鼓励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加快培育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改制,对其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县财政给予等额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企业,县财政给于发行费用10%的补助。企业进入“新三版”、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融资的,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8、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凡经批准参加省级以上经济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凭组织单位证明和支出发票给予参展费用50%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在中央电视台进行产品宣传的,凭其广告费支出发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企业出口奖励,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鼓励企业自营出口,有关奖励政策按《枞阳县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若干意见》(枞政办〔2013〕30号)执行。
三、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9、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要求,设立总额为200万元的企业技术进步经费,用于企业技术进步年度经费保障。建立县级工业技术进步项目库,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认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另行制定。
10、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工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关奖励政策按《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奖励办法》(枞政〔2013〕13号)执行。
11、推进品牌及品牌示范企业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安庆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安徽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鼓励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产学研联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所在企业4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对首次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三合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14、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区),分别给予企业(示范区所在地管委会)4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软件产品,给予所在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支持开发新产品。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对产品所在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首台(套)装备奖励。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50%的配套资金支持。
四、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17、支持企业节水和实施清洁生产。首次被认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安徽省工业生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按照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要求,以提升电机能效为目标,加快淘汰低效电机,鼓励采用高效电机。对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的低效电机并购置《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二级以上的高效电机,分别给予设备原值和购置价款5%的一次性补助。
19、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产业聚集,培育龙头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给予所在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安徽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快工业园区等平台载体建设
20、引导产业集群专业镇发展。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积极延伸产业链,对被新认定为安徽省产业集群专业镇的乡、镇,给予所在地人民政府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1、鼓励建立创业基地和服务平台。新认定为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基地所属法人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平台所属法人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在已获市级奖励之外,分别给予基地所属法人单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强化人才支撑优化发展环境
22、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鼓励企业聘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的具有工程类、经济类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工作满一年并继续在本县工作的,经用人企业申请,可享受500元/月的政府津贴;与用人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经用人企业申请,可同时享受300元/月的住房补贴。根据《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要求,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和创业者开展管理提升培训。
23、激励部门单位和个人服务企业。设立“部门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奖,由各乡(镇)、规上企业对县直部门在工业发展中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及服务质量方面进行投票评比,得票前5名的授予“部门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县政府颁发奖牌,并分别奖励各单位奖金1万元。设立“服务企业先进个人”奖,由各乡(镇)、开发区、县直部门和单位推荐,评选30名当年服务工业企业成绩突出的同志,授予“服务工业企业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并分别奖励2000元。
24、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每年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分别奖励2万元;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企业成长性较好,当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以上的,每年评选出10名“创业之星”,各奖励1万元。对当选企业家和获奖企业,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布。
七、其他规定
25、申请上述政策的工业企业,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县经信委报送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凡统计基础工作较差,会计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参加评选。
26、第5条“入库税金”指标以当年12月31日止实际入库额为准(不含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生产性企业出口货物当年已调库税额纳入本年度税收考核,未调库的免低税额纳入下一年度考核。具体由县经信委牵头,会同财政、地税、国税四部门考核认定。
27、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第6条和第9条不重复享受,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申报其中一项。
28、对申报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29、本办法与市、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意见。原《枞阳县工业企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枞政〔2011〕188号)同时废止。
3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经信委负责解释,并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和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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