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微信扫码登录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4558|回复: 39

[原创] 就《“赞”汤沟镇派出所及法院判决书视同儿戏 》的声明

[复制链接]

2

主题

5

回帖

31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31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1 13: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写的这篇文章,直言不讳的,就是针对前几天在枞阳二三事网站上所发表的帖子——《“汤沟镇派出所及法院判决书视同儿戏 》。我叫吴迅翔,也是在那个帖子中吴**所说的“强占”了他的房子的人,而这篇文章不是为了跟他打口水战,唱对台戏,我只是想说明一个事实的真相,并且我也愿意为我在下面所说的情况和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995年汤沟镇兴建开发区,公路两边土地对外公开出让,每列门市房地基4×20=80个平方。分地段标价,每列门市房地基有6400元、8000元的,还有公开拍卖的。当时我和吴取和在合伙承建公路两边下水道工程,我们之间也是朋友关系,我对他也并无戒心,于是我和吴**,刘文报三人遂以吴**的名义在汤沟镇开发区取得三列门市房地基,三人各占一列。同年农历9月18日三家共同合伙兴建,1995年12月21日一楼封顶时一小工汪发展不慎摔下致残,后经法院审理共赔偿近十万元。受害人汪发展家属因赔偿问题阻止建房,三户又起诉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汪发展方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9000元。几经波折,三人合建房屋到1997年才竣工。2001年元月2日三人就建房款及相关事宜予以协议约定,2001年9月27日吴迅翔吴取和凭四人当面将合伙工程及房屋账务予以清算摊派,而后三列门房便可以各自占用居住,在2000年的时候我的房子曾租给了汤沟司法所办公两年。下面的一组照片包括一张是当时三人建房所签订的协议,另外两张是房屋账务清算的书面文件(文件中“黑皮”即“吴**”),其他则是文中所提到与汪发展之间诉讼的民事判决书。
00.jpg
IMG_1614_.jpg IMG_1616_副本.jpg
01.jpg
02.jpg 03.jpg 04.jpg 05.jpg 06.jpg

IMG_1623_.jpg IMG_1624_.jpg
    2004年在我要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吴取和以和我、刘进礼、刘社祥四人合伙承包芦洲账务未结清为由拒不拿出以他名义在镇政府取得的土地申报表过户,同时还阻止房管所工作人员丈量。为此我只能依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也在这一年我给我一直所实际居住的我岳父的自留地建房办了产权登记证。到2009年法院就吴取和以我是农业户口不能同时拥有两处宅基地为由向法院提起的申诉,进行再审,并作出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而后我又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依旧维持原判。下面的图片就是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它也包含了一审、再审所做出的判决,在这个判决书中虽然驳回了我要求的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可诉讼书中以及之前提供的协议、房屋账务清单也明确了我对此间门房所承担的费用的事实。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想说明几样法律问题:1、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对宅基地的规定是不得买卖,不得非法转让,而且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在汤沟生活过或者了解汤沟的都知道,汤沟开发区的土地明显不属于这个范畴之类,至于政府为了消亩而按宅基地申报的情况我们在开始购买的时候也并不得知,而按照法律来说吴取和是城镇居民也没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同时在菜汪也还另有一块宅基地,而按照法律的角度同样也是不能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了;2、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中我的停止侵害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且法院在作出判决的时候也不能作出超出诉讼请求范围之内的判决,在《“汤沟镇派出所及法院判决书视同儿戏 》这篇文章中吴取和也是用现在网络谣言惯用的混淆视听的手法,拿着我起诉他侵权被驳回的判决,来宣告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我想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这样的理解判决。并且如果正如吴取和在文章中所说的拥有这件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不是他起诉我而是我起诉他,而后他也为何不去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对我房屋的所有权呢。
07.jpg 08.jpg 09.jpg
IMG_1637_.jpg IMG_1638_.jpg
     而在最近两年里吴取和趁我和家里人经常外出不在家不仅将属于我的那列门房的后门撬开,还偷偷摸摸的住进里间的一个屋子,今年甚至还将我的门面出租给了别人。我们在得知了这个情况后,立即告知租客事实情况,而后他也搬了出去,为了防止再次发生这样的行为,我便让我在农村的母亲住了进去,一方面农村里的房子也摇摇欲坠,离子女近点也有个照应;另一个方面我也认为一个老人他应该不会为难的。可事实恰好相反,他不仅将原来公用水电断了,还一天到晚不停谩骂。而12月7日他更是趁我母亲一个人在屋子里的时候让他女儿冲进去砸坏了玻璃门,还对我母亲动手,而后在我妻子等人赶去的时候他害怕了拨打了110,公安机关也很快赶到并且也都记录在案。
    上面所写的就是这个事情大致的来龙去脉,图片中显示的文件也是想说明我所说的事实的真实性,而现在我想说说我自己的感受:我从没想过自己会以这种形式出现在网络上,也就是在昨天亲戚告诉了我这个帖子的存在以后,才上网去看了下。说实话,我没办法形容我当时的心情,人说五十而知天命,我也年过五十,按理说应该没有什么能让我感到愤怒的了,可就在那一刻我还是深切的感受到了。我不想让沉默代替抵抗,有些事情必须要说清楚,所以才有了这篇文章。也正如前文所说的我和吴取和曾经也是朋友,可就是在建设这三间房子以后,他的一些所作所为实在是令人不齿,譬如汪发展在我们的房子上做工,从楼上摔下来了,不管怎么说我们三家理应赔偿,而争议的也就是赔偿多少问题,在法院作出判决后,我和刘文报都愿意交付赔款,而吴取和却拒不支付,法院只好进行强制执行并将其进行行政拘留,而这些都是有记录在案的,我不知道那个时候他为什么没有像他的文章里说的:“在汤沟这块土地上,共产党所制定的法律,中院终审判决书难道真的要成为花瓶里的塑料花只是一种摆设,没有法律效力吗?我深信神州有青天”中对法律判决表现的那么义正言辞。而在房子落成以后,刘文报由于长期在外地,他又让自己的父亲住进刘文报的房子里美曰其名“给他看房子”,最后获得一笔金钱,而其后又开始打起我算盘来了。记得康德曾经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我不知道他内心是否还有着道德的观念,可我知道他会通过网络发布不实消息博得不知情人士同情,通过捏造虚假消息挑起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愤怒情绪,让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却取得道德的制高点,然后肆无忌惮的强奸着他人的意志。我也无法知道他是否还记得我们中国的“忠孝礼义廉耻”的传统,可我知道他可以毫无心里障碍的到处“上访”说我不能拥有两处宅基地,甚至请记者过来,将自己的死缠烂打发挥到极致,可结果呢,政府、法院过来调解他一会说我不能拥有两栋房产,一会又说以前我们芦洲上面的帐没算清,可让他算账他又不愿意,记者过来了解情况后被他弄的苦笑不得的走了,可他倒轻松直接一句“我把法院,政府,记者所有人都买通了”,其实对他我想说如果你想赖房子,直接说就是,不要再想着立牌坊。现在我对于这所房屋的所有权最终的解决是希望政府部门能够确认土地属性问题后,看自己是否能持有亦或者转让给父母、子女,即使到最后都不成我宁愿由政府收回宅基地退还建设款项及孳息也不可能让他通过“赖”的手段将房子弄走。在房子的所有权确认后我也会就他们对我母亲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这些年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我把我的实际情况,心里所想都说了出来,以及我认为一个公允的资料都完整贴了出来,对我有利的,对我不利的,都在这里,我想说明的事实也都讲了,是非公道自在人心,我所做只能继续生活。
    以上我所说的事实情况我附上了文件图片,有据可查,同时也正如我开头所说的也愿意为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而我也希望《“汤沟镇派出所及法院判决书视同儿戏 的发帖人也能站出来,不管是吴取和本人还是其他人,我很想知道你拟题目时的心态,是不是想用讽刺的手法来表达自己内心的不羁,在面对不公的抗争中还依旧保持着乐观的心态,而且瞬间觉得自己处于一个道德完人的位置,真是无耻之极。我对你所发的那篇文章内容我想说枞阳法院是基层法院,汤沟法庭是枞阳法院的派出机构也就是说都只存在一审,而到了安庆中级人民法院才是二审,而在你文章内容中所写的“汤沟法院一审吴迅翔胜诉,我不服。枞阳二审我胜诉”是错误的,说这个不是为了给你挑刺,而是希望你在捏造事实的时候也能严谨一点,不要连基本常识都弄错。我也会把我所写的链接跟到你的帖子里,希望你也看看,如果你觉得在这篇文章里面我哪些说的是捏造、歪曲事实了你都可以提出来并且可以追究我的法律责任,而同时对因为你所发布的不实消息所带来伤害,你是不是也应该为此承担起法律责任。从合伙建房建成至今到现在已经整整16年了,这16年里因为这个房子给我家庭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如果有重新选择的机会我希望我从没有建过这个房子。但时光无法倒流,我们也只会老去,所以现在我只希望事情能够尽快解决,还我生活一个安宁。
    最后我想感谢每一个认真看完这篇文章的人,我知道我写的有点多看的比较累但我也是希望能够真实的还原事情的真相,而不是空口无凭的,所以谢谢各位,如果可以的话麻烦帮忙扩散一下。后面还会附上《“汤沟镇派出所及法院判决书视同儿戏》这个帖子链接,如果有时间希望大家也去看看。谢谢。
”赞“汤沟镇派出所及法院判决书视同儿戏|http://www.zy234.com/read.php?tid=13977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775

回帖

1848

积分

四星会员

积分
1848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1 14: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说各的理,也不知道到底谁说的是真的。如果之前的《“赞”汤沟镇派出所及法院判决书视同儿戏 》不属实,那他们就是恶人先告状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33

回帖

84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84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1 15: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6

主题

527

回帖

3267

积分

四星会员

积分
3267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1 22: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预料之中,先前的那篇从开始我就不相信。

对于见利忘义的小人,首先应当正面回应,必要时用一点卑鄙无耻也无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

主题

1644

回帖

6126

积分

五星会员

积分
6126

新人进步奖

QQ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2 13: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很清楚.你是个真实的人.可叹的是你交了一个损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7

回帖

25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25

新人进步奖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4 16: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只是听亲戚说,帮他个忙。假如他所说不实,我会公开道歉,我也没有污蔑你的意思。但是现在你们僵持着也不是一个事。总归是要有个解决方案,走司法途径或者是私下调解。你认为房屋所有权不归他,那么可以去中级法院确权。是你的,那么吴取和也无话可说。不是你的,那么你应该让你母亲搬出来,按你给出的协议,你确实在里面花了钱,那么协议里你花了多少钱,吴取和理应赔你,不可能房子和钱两空,这对你的确不公平。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7

回帖

25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25

新人进步奖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5 13: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也是个法律工作者,有理也应该走法律途径,让父母住里边总归不合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6

主题

1090

回帖

3467

积分

四星会员

我命由我不由天,天欲灭我我灭天

积分
3467
QQ
性别
发表于 2013-12-15 13: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叶俊 的帖子

叶俊:你也是个法律工作者,有理也应该走法律途径,让父母住里边总归不合适、 (2013-12-15 13:04) 
你真搞笑,那本来就是人家的房子,怎么不能让自己的父母住自己的房子里???
人在世间走,心在画中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6

主题

1090

回帖

3467

积分

四星会员

我命由我不由天,天欲灭我我灭天

积分
3467
QQ
性别
发表于 2013-12-15 13: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叶俊 的帖子

叶俊:     我也只是听亲戚说,帮他个忙。假如他所说不实,我会公开道歉,我也没有污蔑你的意思。但是现在你们僵持着也不是一个事。总归是要有个解决方案,走司法途径或者是私下调解。你认为房屋所有权不归他,那么可以去中级法院确权。是你的,那么吴取和也无话可 .. (2013-12-14 16:10) 
那个损友,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得出来,你还在这里花言巧舌的辩解,还好意思说这个,那个,你现在就应该公开道歉了。
人在世间走,心在画中游~~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

回帖

67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67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6 15: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心程方伊 的帖子

心程方伊:你真搞笑,那本来就是人家的房子,怎么不能让自己的父母住自己的房子里??? (2013-12-15 13:12) 
名叫“迅翔”的楼主所发的内容扯得太多,大家注意没有:其一,楼主提到“2004年在我要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吴取和以和我、刘进礼、刘社祥四人合伙承包芦洲账务未结清为由……“,此事是否属实?听说现在投资泸州很赚钱?其二、中院的判决上已明确”吴迅翔没有合法手续且又未变更登记……不能当然地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故我觉得此人所言有假。另外自己在外面的事情,无论怎么样也不能把年迈的母亲”挺上去“,明显有失孝道,及其不妥。人生在世、无愧于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

回帖

67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67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6 15: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叶俊 的帖子

叶俊:你也是个法律工作者,有理也应该走法律途径,让父母住里边总归不合适、 (2013-12-15 13:04) 
这句话说得好。有理说理,有账算账,赖皮、扯皮总不是事,”该给的给人家,给拿回来的拿回来"。法制社会就求一个能”大致公平“,如果楼主提及的账没算清,欠人家太多,你就是有协议合伙作建房,谁会把房子给楼主哦!楼主把提到的2004泸州摆明态度算清楚了,现在一个泸州不便宜啊,可以买几套房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

回帖

67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67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6 15: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江畔闲人 的帖子

江畔闲人:预料之中,先前的那篇从开始我就不相信。

对于见利忘义的小人,首先应当正面回应,必要时用一点卑鄙无耻也无妨。 (2013-12-11 22:36) 
刚找人在汤沟朋友打听了一下,吴迅翔是名人啊,大律师!实力很强!这事搞不定,估计楼主没理!抬父母去人家家里,这也不是男人所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

回帖

67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67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6 16: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叶俊 的帖子

叶俊:     我也只是听亲戚说,帮他个忙。假如他所说不实,我会公开道歉,我也没有污蔑你的意思。但是现在你们僵持着也不是一个事。总归是要有个解决方案,走司法途径或者是私下调解。你认为房屋所有权不归他,那么可以去中级法院确权。是你的,那么吴取和也无话可 .. (2013-12-14 16:10) 
叶同志是个热心人,道什么歉哦,楼主”迅翔同志“在照片的安庆市终审判决书已写得很清楚:“吴迅翔没有合法手续,且有未变更登记……不能当然地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且楼扯了大推其他的事情,明显与房屋所有权无关。人间只有公道在。要么楼主作为法律工作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要么楼主把”此声明中“提到的账目算清,摆好自己的姿态。把母亲抬进纠纷里,总不是事情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4

回帖

19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19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6 17:52:49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主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性格特点是什么:如果真有理,一定会坚持,没理也是找机会去翻盘,怎么今天这文章变成了一直委屈求全?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感觉此帖有违公平,公正描述;
2.楼主自己说“泸州账没算”,现在泸州产权值钱,占了别人的账可以不算了吗?
3.安庆中院终审判决里些得很清楚“楼主没有房屋产权”,在法院的判决下,还让自己的老母到这个房子里强行住下来,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士应该有的思维及和行为呀,哎!给咱们的法律工作者抹黑了呀!
4.自己惹事,有事说事,有账算账,抬父母出来,既使老母房子不能住,接到自己家住不行吗?为何让父母出去强去别人家,大逆不道呀,这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能做得出来的事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7

回帖

25

积分

新手入门

积分
25

新人进步奖

性别
保密
发表于 2013-12-16 18: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权是权,帐是帐。不要拿二高的帐,你要不服起诉就是了。吴迅翔你自己贴出来的判决书清清楚楚说你不能自然的得到所有权。难得你没看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发图教程|( 皖ICP备19025135号-3|皖公安备案号34082302000108 )|网站地图

GMT+8, 2025-5-5 17:4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