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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人:权威的新华社批张艺谋,像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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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0 10:3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陷“超声风 波”的张艺谋最近成为媒体和舆 论热议的话题,人们对这件事的看法众说纷纭、分歧颇大。名人吗,放个屁也有人凑过去闻闻,更何况作为一个“国宝”竟干出了这番“挑战国策”(新华社之语)之事,这能不吸人眼球吗?今天从《兰州晚 报》看到一篇报道:《新华社批张艺谋“以爱 国来掩盖违法”》——看看,连大名鼎鼎的新华社也加入到对张艺谋的口诛笔伐之中了。但看完这篇报道之后,我却不想对张艺谋超生这件事本身说三道四,反而对新华社批张艺谋有些异 议了。
  
  过去常去商学院门口一家小眼镜店配眼镜,店老板是一个浙江人,身边常常围着两三个小家伙——一看就知道是超生了。可谁关注呢?能引起街道“小脚侦缉队”注意就不错了。如果,我们把张艺谋这个“国宝”的皮给剥掉,他不就是与那个浙江小老板一样吗?从政 治学角度看,张艺谋也好、浙江小老板也好,大家都是一个公 民。从这一点看,新华社批张艺谋似有不该。
  
  首先,新华社作为全球人人皆知的国 家“喉 舌”,归根结底是要围绕着国 家的根本使命和职责发言,一句话,就是对外捍卫国 家主 权、对内维护公 民私权。要维护私权,就要时刻关注公权力的正确、合理的使用,特别是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占和剥夺。就张艺谋超生之事,新华社应该把批 评的矛头对准那些违规或违法或违 章给张艺谋超生开一路绿灯的有关政 府部门和公职人员,而不是一个公 民(如果他是国 家公 务人员则另当别论)。所以,以新华社的名义批 评张艺谋,无论其名声多么显赫,都是批错了对象,同时还有给人一种“拿牛刀宰小鸡”或“用大炮打蚊子”之感。
  
  其次,新华社批张艺谋是“以爱 国来掩盖违法”。这里我想说的是,人家张艺谋超生是如何违法以及违法程度有多大,是执 法部门或法 院之事而不是你一个新闻媒体的事,在法 院判 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替代法 院做出此类决定,即便是一目了然的违法事 件,也都要受程序法的规范。所以,新华社你也太着急了,一不留神自己却“以独一无二的话语权掩盖违法”。
  
  再次,新华社批张艺谋作为“国宝”在超生之事被披露之后不能及时承认错误反而以“爱 国”之名胡搅乱扯、百般抵赖,境界就像用过驳莱世特的男人,强行解决生理需求,无赖至极。这我就不得其解了:其一,我只知道作为共 产党 员和党的领 导干 部其思想觉 悟境界要比非党 员和非领 导干 部高,可谁规定了“国宝”、“名人”的思想觉 悟境界就一定要比普通老百 姓高?也太小瞧咱普通老百 姓了!其二,法庭上都容许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护,包括其采用扰乱视听、胡搅蛮缠的辩护,这是人家的权 利,那么张艺谋为自己辩护难道一定就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吗?说自己“虽然超生,但不移民”——运用这种以博得人们对其行为给予谅解或认同的伎俩难道就不行吗?就算这种辩解有转移焦点之嫌疑,但这也是一个“经济人”(公 民的另一种解读)采取的其认为最为理性的选择,更何况这是人家作为一个公 民(就算是犯罪嫌疑人)应拥有的权 利。其三,就事论事,作为一个公 民多生了几个孩子,该罚该关以法 律为准绳,再不要动不动就上 纲 上 线说人家“挑战国策”,一个公 民挑战国策?吓死人!帽子扣得也太大了些。如果这样,现实中存在的许许多多公权力限 制、侵占公 民私权的事,比如有些部门剥夺乙肝携带者考取公 务员的权 利,那是不是就给这些部门因其剥夺这些公 民的劳动权和生存权而扣一个“挑战宪 法”的大帽子?——列 宁说过,“什么是宪 法,就是保护公 民 权 利的一张纸”。
  
  最后,就算张艺谋错了,也还属于人 民内部矛盾,也应在摆事实讲道理和普法宣 传的同时,做到心平气和、相互尊重、以理服人,而不是动辄以护 法者或道 德典范自居,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般的教育人家,甚而以刻薄的语言奚落人家。比如,说人家张艺谋长着“一副理直气壮,甚至倒打一耙的傲慢嘴 脸”。唉,张艺谋本来就长着一副饱经沧桑的老脸,经新华社这么一点,视乎又给点上了一个不讲 理的痦子,就更令人赏心悦目了——只不过,这种带有文 革遗风的情绪化宣 泄,出自于以庄重、庄严著称的新华社之笔,似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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