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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如果发帖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摘自二三事网站发贴注意事项)
网络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主要形式: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网络诽谤罪: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主要形式:通过网络宣扬、公开他人隐私。
网络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二)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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