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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前约定财产AA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向妻子张某借款3万元,离婚后,一方坚称是借款,一方却认为是共同财产。这个钱该还吗?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特殊的婚内借款纠纷。
刘某和张某均是枞阳县人,2007年底双方在江苏省务工时相识恋爱,2008年8月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双方曾书面约定财产AA制,即各自的财产由各自享有和支配。2011年6月,丈夫刘某欲在枞阳县经营一家饭馆,因急需用钱,便向妻子张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条,约定该笔款项于2013年6月之前一次性还清。2012年5月,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鉴于刘某对于离婚请求并无异议,2012年7月,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和张某离婚。2013年6月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找刘某催讨,刘某均拒绝偿还,张某一怒之下于2013年7月再次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3万元借款。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出具了婚前财产AA制的协议及3万元的书面借条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刘某则认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3万元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之间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起案件中,刘某和张某婚前曾书面明确约定财产AA制,且刘某出具的书面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建立。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归还张某3万元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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