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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 一家人乘摩托一死两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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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5 20: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龙一家三口乘二轮摩托发生交通事故,致刘龙母亲死亡,刘龙及其父受伤。9月10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刘龙的损失作出判决,由被告单位和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2年7月9日11时50分,被告陆风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皖江大道老峰电厂北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原告刘龙父亲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擦,造成原告父亲及摩托车乘坐人原告母亲、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母亲后经安庆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陆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父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母亲、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17日转院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在安庆市立医院花费医疗费用6446.78元;出院诊断为右下肢大面积皮肤撕脱伤,右小腿后侧肌群、大腿外侧肌群损伤,右腓总神经损伤等。2012年9月10日,原告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下肢大面积皮肤软组织撕脱伤术后坏死并感染、重度贫血等。期间被告陆风所在单位某混凝土公司已垫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46320.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肇事方及车辆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系非农业户口,其损失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赔付;被告陆风系单位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已全额赔付混凝土有限公司290000元,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应赔偿原告人民币87964.09元。(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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