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影响他人生活、工作或者市容环境; (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九)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和机动车辆; (十)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根据此条例,阳光国际城32号楼违反第六十八条规定,私搭乱建,车库改住房。我们其他业主是有权制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