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3-7-21 23: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岗教师是中央实施的一项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特殊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实施范围】
特岗教师2013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四省藏区县、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主要包括下列地方: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
【实施原则】
1.坚持范围,严格条件。纳入“特岗计划”的县(市、区),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再以其它方式补充新教师。各设岗县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招聘聘期已满、考核合格、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特岗计划”教师。
2.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特岗计划”教师总量指导性意见。我省“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省政府分管教育的秘书长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统一安排。
教育部“特岗教师”计划新闻发布会其职责分别是:
省教育厅:牵头起草我省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方案、招聘办法、招聘简章等,提交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负责收集各地对特设岗位教师的需求计划、提出各设岗县岗位设置计划方案,提交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负责特设岗位教师公开招聘的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市(州)教育局对拟招聘特设岗位教师岗前培训;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跟踪了解和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特岗计划”应由地方负担的经费;对省级部门实施“特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省人事厅: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的规定,会同教育厅共同做好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工作。
省编办: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及结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规范管理。
相关市(州)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按省上统一要求,协调组织本辖区各设岗县岗位设置及申报、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和管理工作,各设岗县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岗位设置与申报、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及日常管理与考核等相关工作。
3.相对集中,成组配置。特设岗位教师工作岗位的安排应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按照学科结构,科学搭配。为了便于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原则上1所学校安排3—5人。
4.侧重初中,兼顾小学。特设岗位教师主要安排在县城以下的农村乡镇初中,可适当兼顾乡镇中心小学。少数农村生源占60%左右的县城学校也可适当安排一定的特设岗位教师。
【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校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非师范类
特岗教师招聘现场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
3、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1981年7月1日后出生)且与原就业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合同或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