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 何过之有
枞阳县麒麟镇位于该县的西北角,过去当地居民有逢三、六、九赶集的习俗,没有形成特色地方经济,2000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当地人搞起了苗木种植、销售一条龙支柱产业,由此带来的经济、劳务等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杨某从事苗木经营活动。2011年10月雇请张某等人为其在方某货场(临时向方某无偿借用)上树,上树过程中,为调整一棵树的方向和位置,爬上树丫时,由于操作方法不当致树从车上滚落到地面,其本人亦随之掉下受伤,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12月5日出院,花支医疗费35473.57元,后经鉴定属十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约7000元;事故发生后,杨某仅支付张某治疗费用1.5万元,便拒绝继续支付。
审理中,杨某辨称上树的地点是方某的,方某是货场的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张某为其上树受伤,是与他一起做事的刘某喊来的,刘某应为本案劳务的组织者或雇主,因此方某、刘某才是本案的当事人,自己与张某之间没有雇佣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杨某既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又是受益人,对张某从事劳务行为负有及时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由于监管措施不力,疏于安全防范,对张某受伤杨某负有一定的责任;张某在劳动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自己受伤,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方某将货场临时提供给杨某无偿使用,既未参与其相关的经营活动,亦未从中获益,方某与张某受伤无任何联系和过错;刘某是杨某妻子找来平时在方某货场下货的工人,刘某在与杨妻商定苗木装车任务及工资报酬后,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联系张某等三人与之共同劳动,同工同酬,且刘、张等人均须按照杨某的装车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刘某与张某之间不具有雇佣特征,杨某认为刘某与张某系雇佣关系不实,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的70%,即55444.57元,刘、方二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枞阳县法院何军宏供稿) 以和为贵 不能让伤者流血又流泪呀 做事大家也要小心,雇主也要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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