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为你 发表于 2010-11-5 21:37:54

枞阳某储蓄所员工一时疏忽多给人4000元钱

         今年10月31日11时,枞阳县某储蓄所员工因工作失误,多付给储户四千元钱,经多次调解,储户将现金退还给工作人员。

  事发后,辖区雨坛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储蓄所调看监控录像,经细致分析,确认储蓄所工作人员多付了张某四千元钱。随后,民警随同储蓄所负责人赶往张某家调解,张某予以否认。民警对其讲明相关法律知识,说清了利害关系,在耐心教育下,张某最终承认多收了四千元钱,并当场将现金退还给储蓄所工作人员。

孤岛公主 发表于 2010-11-5 21:55:13

蒲城大郑 发表于 2010-11-5 23:05:04

做什么工作都不容易。

阿毛 发表于 2010-11-6 08:23:38

可以不给吗?

影--子 发表于 2010-11-6 09:50:39

这个是他(她)的工作失误 应该惩罚他(她)但是张某之后还是做对了

阳光 发表于 2010-11-6 10:05:58

这是工作人员的错,不是张某的错,如果不是工作人员的错,张某也不会与警方人员接触,故我个人认为,工作人员应该赔张某精神损失费,那怕是只赔1元!

天之涯 发表于 2010-11-7 07:18:27

要是储户多给了储蓄所4000块不知道储蓄所会不会退啊

阿毛 发表于 2010-11-7 09:27:05

这话问的好~~~
这将不知道怎么解决?

老成 发表于 2010-11-7 09:49:24

总之事情解决了就好,多一事真的不如少一事。

我的2 发表于 2014-12-6 10:10:18

包公 发表于 2014-12-8 12:16:08

明明 发表于 2014-12-8 12:35:03

感觉捡了等于没捡,晦气!哈哈

学雷锋 发表于 2014-12-8 12:51:25

要是储户多给了储蓄所4000块不知道储蓄所会不会退啊

取个破名真难 发表于 2014-12-8 13:06:18

现实中,在银行与储户间貌似平等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事实上的权益不对等,这突出地表现在那种“出门概不负责”上,银行自身出了差错,可以事后追究,而如果储户去银行取款时,出门发现了假钞或少给了钱,再去找银行理论,他们就会搬出“出门概不负责”的招牌来,让你打掉牙吞进肚里,只好自认倒霉。说到底这种“出门概不负责”只是一种单方面约定,对银行来说不仅毫无任何的约束力,相反还是银行藉以保护自己的虎皮,尽管给人以口实,却又让人无可奈何。
相对于银行的强势,储户的劣势是明显的,现行的“出门概不负责”,只能使权益的保护一边倒,割裂了银行与储户间原本平等的关系。尽管如此,就目前情形来看,还没有一家银行愿意修改此规定。这是个遗憾,在此希望此次发生的储蓄事件能成为银行修订“出门概不负责”的楔子,要么废除之,要么在此面前银行与储户平等,双方都得遵循“出门概不负责”之规定。只是现实中希望能安慰遗憾吗?

我的2 发表于 2014-12-28 09: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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