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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 同居27年方知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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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1: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官,我要跟我‘丈夫’离婚,跟他‘结婚’是我十五岁那年被逼的!”这是今年1月份,一名女子到枞阳县义津法庭跟法官说的话。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发现该起案件并不属于离婚纠纷,而是同居关系纠纷, 2月21日,法庭依法作出解除同居关系,分割了共同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判决。
  原告梅梅系枞阳县钱桥镇人,1984年农历正月,在她18周岁的时候,由其姑父、姑母做主“嫁给”了比她大9岁的姑父、姑母的儿子被告吴某。婚后不到一年梅梅就生育了长子小安。“婚初”小两口的感情还是可以的,但在被告吴某在钱桥镇开办了加油站以后,“夫妻”二人的关系开始恶化,特别是近几年,双方虽有来往,但没有共同语言,随着子女的成人,梅梅觉得对自己的感情生活有个交代,于是她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她与“丈夫”吴某之间的婚姻是无效的,因为二人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且又未登记,应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向法院提出解除同居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
  案件如期开庭审理,起初,吴某坚持认为当年梅梅是自愿与其结婚,并非父母包办,且认为与梅梅感情一直不错,只不过梅梅现在另有新欢,才起诉至法院,当法官向其释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非法的,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吴某才知道自己二十多年来经营的“婚姻”属同居关系,于是他同意解除二人同居关系,但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梅梅与吴某属于三代以内血亲,双方的同居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但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处理,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洪燕)


——放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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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07: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居的长久不代表婚姻。
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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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天磨非好汉,不遭人妒是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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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09: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生育子女,如果双方自愿,应该认定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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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0: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居的定义?

好象有点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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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20: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27年了还不算其实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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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4: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就是一张纸迈,都在说孬话了、
漫步山水间 闻闲云野鹤 览流水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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