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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批多伐成被告单位个人均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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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4 13: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村委会在林业局批准的伐木数量上多砍了996株树,结果村委会及村委会的领导、购树人都受到了刑事处罚。这是枞阳县法院判决生效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也是该县法院受理的首起单位作为被告的案件。

  事情还得从2004年说起,那年9月份,万桥村委会为发展林业生产,经村支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镇政府同意,向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毛竹园林场内的树木。后县林业局发放了《采伐许可证》,批准万桥村于2004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在毛竹园周围采伐松、杂木19.8立方米计300株。村支两委当时决定,由村支部书记唐某某、副书记陶某某负责采伐现场监督,由江某某、胡某某组织采伐、收购。直至同年10月30日才采伐完毕,共计采伐林木1296株,蓄积69.6立方米。采伐的林木由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某收购加工成半成品销往外地。后被人举报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万桥村部分村干部超期限、超株数、超蓄积滥伐,且数量较大。万桥村委会、村干陶某某、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但唐某某与陶某某因个人未从中获利,情节轻微,故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胡某某明知是违法砍伐的树木而收购,故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据此,法院对村委会判处罚金2万元;陶某某、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江某某、胡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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