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经枞阳县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枞阳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枞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枞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时间和地点
枞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自9月28日起,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役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根据不动产登记整合的进度适时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
四、其他事项
1、2016年9月24日至9月27日,停办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业务系统对接调试、测试等工作,停办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业务,停办时间不计入法定登记时限。2016年9月28日8时起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业务。
2、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9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不动产登记收费本着不增加企业、公民负担的原则,依据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7月1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精神,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以土地为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我县现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对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我县现行房产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4、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和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以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
5、由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需对原业务系统及流程进行调整、完善,可能会造成一些不便,敬请广大群众给予理解支持。
咨询电话0562-3257111
特此公告 枞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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