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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审不能搞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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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09: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高考后,河北隆尧县东良乡冯先生的女儿,报了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必须经过政审才能入学。冯先生的女儿在拿到政审表后,到当地派出所盖章,却被告知:她父亲曾因上访被拘留过三天,所以不能在政审表上盖章。盖不上章就意味着政审通不过,也就意味着,冯先生的女儿从此变成了“不清白”的孩子,当然也没办法报考她梦想中的司法院校。冯先生对此又悲愤又无奈,“如果因为我的事孩子不能上学,这将是我最大的遗憾”。

     一种制裁方法的出台,不仅针对当事人,而且也会对其他潜在的同类人,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慑作用。子女政审不合格这一招,穴位拿捏之准,可算是击中了上访者的要害。一些怀抱委屈的上访者,可能会“舍得一身剐”,甘冒各种风险,但是要拿出“子女政审不合格”这枚金针来一捅,估计绝大多数作为父母的上访者会泄气。东良乡派出所的做法,不仅能让冯先生后悔,也一定能让其他的上访者心惊。

    这种株连的“智慧”,其实并不新鲜。往远了看,自夏商开始就有亲属株连制度,一人有罪,可诛连九族;往近了看,与本则新闻类似的,还有最近浙江宁波“家长有犯罪记录,孩子不能上学”的株连事件。株连的效力有多大,其罪恶就有多深。要一个人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是完全将个体的权利抛在一边,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事实上,由于恶名昭著,株连制度在封建社会就已一路式微,到了隋唐,仅仅限缩在“谋反”、“谋大逆”等少数几种重大犯罪中;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制度中再也不见株连性惩罚的踪影,“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荒唐局面,也只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短暂出现过。

    如今,即使在最严厉的刑事犯罪领域,现代法治社会也都严格奉行“罪责自负”的原则,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不允许株连到无辜的亲友。而在这起事件中,一位远远够不上犯罪的上访者,居然也能株连到女儿被贴上“政审不合格、不清白”的标签。乍看起来,“政审不合格”的判断似乎远够不上严厉惩罚,可如果看到了它潜在的巨大威力,就会明白,对一个怀揣求学梦想的孩子来说,这种株连的后果有多么沉重。

    政审制度在中国社会存在多年,如果将其严格限制在特定范围内,当然无可厚非。可如果将政审的对象不受约束地扩展,将政审的效果不受约束的泛化,甚至将其与上访问题联接起来,那就会蜕变为一种恶。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各有其规则,非法上访者若果真影响到公共秩序,那自然有行政法规甚至刑法对其本人加以制裁,但若将惩罚的触角伸到另外的领域波及无辜的亲友,那么,承受污名的,就不再是上访者和被株连的亲友,而还有上访治理与政审这两个制度本身。

     因此,让父亲的上访归上访,让女儿的大学政审归政审,切断二者之间不该存在的株连,才是社会治理的可取之途。何况,上访这种行为本身非罪。

                                                                                                  □车浩(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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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09: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审株连已是过去时了,现在应该不存在株连的怪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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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0 19: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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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20: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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