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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新闻] 员工离职创业遭官司法官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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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1 15: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8日,枞阳法院受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调解,原告了解到法律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意识到无胜诉可能,便主动撤回起诉。这也是该院首次审理此类型案件。
  原告是一家从事游乐产品漂流艇生产的公司。2004年,被告朱某进入公司,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掌握了一定的生产技能,逐渐成为公司的技术骨干。今年3月,渴望自主创业的朱某离开了公司,与他人共同出资筹建了一家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原告获悉后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公司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遂起诉要求朱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未进行约定,且被告在岗期间的职务具有不确定性。根据法律上的规定,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产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的离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则没有义务。案件中,原告未能举证说明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也不能提供对被告离职竞业限制的条款,在诉讼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
  之后,主审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尊重员工择业自由两个方面对相关法律作了解释。被告当即表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会依法履行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义务,原告也对被告离开公司自主创业给予理解,并表示以后要吸取教训,用法律来规范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案件遂以原告撤诉告终。
  居天下之广居, 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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