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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合伙人承担经济责任,竟然伪造收条干扰司法。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了结了这桩合伙投资建设工程所产生的恩怨。
1996年,方某和胡某争取到合肥市某食品厂的建设工程,随后,又伙同徐某等四人共同筹集资金18万余元,投入到工程建设之中。方某、胡某等约定,六人各自负责工程的不同工作。几个月后工程竣工,谁知该厂迟迟不支付工程款。不久后,该厂的资产被合肥人潘某买下,之后,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以180万元从潘某手里整体收购了该厂。为了讨回工程款,他们六人决定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该厂赔偿他们经济损失49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又变更为由潘某与他们六个合伙人各按50%的比例对该厂的资产享有权利。事实上,潘某将食品厂出售后,并没有按照约定将一半收益支付他们,只付给了胡某土地搬迁补偿款10万元。但是方某等其他五个人则坚持认为胡某独自从潘某那里取得了50多万元,导致他们五人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于是,方某等五人又将胡某和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胡某和潘某支付他们五人应得的48万元利益。2007年12月20日,枞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方某等五人应得的利益为33万余元,在潘某尚欠六个合伙人的债务38万余元之内,便判决由潘某支付方某等五人尚欠合伙利益33万余元,胡某不承担责任。
判决生效后,方某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申诉,认为胡某已经从潘某处取得了50余万元,要求由胡某偿还他们五人的应得利益,并提供了两张由胡某签名的收条。两张收条上分别写着胡某从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了房屋拆迁款22.50万元和土地转让款17万元,共计39.50万元。面对凭空出现的两张收条,胡某坚持认为收条不是自己所写,要求对两张收条进行字迹鉴定。2008年9月10日,法院立案再审后,根据胡某的申请,委托相关机构对两张收条字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两张收条都不是胡某所写。至此,事情终于水落石出:方某等人为了达到让胡某承担责任的目的,模仿胡某的笔迹伪造了两张收条。
在铁的证据面前,方某等人不得不低头承认事实。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方某等人伪造证据干扰司法的行为进行了训诫。目前,再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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