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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新闻] 征婚不成 押金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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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1: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平 正春 国庆    3月17日曾报道的《征婚心切付押金 美梦破灭酿诉讼》有了下文,5月1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徐某得知被告许某之妻系云南人,曾帮助他人去云南征婚成功,于2009年农历正月找到被告,请其帮忙在云南介绍对象。当月11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徐某给付5000元作为押金,并约定若征婚成功,5000元押金作为被告的酬金;若不能成功,5000元退还原告。同日原告徐某依约定给付被告许某5000元,被告许某出具书面收条一份,收条另载明:“今收徐某5000元办事费,办成5000元归我。如果事情没办成5000元办事费退回。来回一切费用由徐某承担。”2009年2月14日,双方依约前往云南,被告许某联系当地婚姻介绍人为原告介绍对象,但最终未能成功,双方遂先后回到枞阳老家。同年3月初,原告徐某多次要求被告许某返还5000元押金,双方协商未果。2009年3月10日,徐某无奈之下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立即返还押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居天下之广居, 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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