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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新闻] 县检察院推行阳光检务做到“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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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1 19: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日前,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行阳光检务的实施意见》,对全面实施“阳光检务”工程作出了“五个公开”的规定。

一、公开宣传“阳光检务”的内容。设置检务公开窗口,及时解答诉讼当事人的咨询;设置专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布“阳光检务”的内容;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专用举报、监督电话(县检察院举报电话:2822000,检察长举报电话:13855647375,横埠检察室举报电话:2027775,汤沟检察室电话:2955980,义津检察室举报电话:2610103),加强检察外网建设,通过互联网(安徽检察机关门户网:www.ahjcy.gov.cn)信息共享平台,公开、公布检务活动,接受举报(县检察院电子举报信箱:zongjian2000@sina.com.)。

二、公开发布重大检察信息。多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的重大部署和重要活动。对具有较大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查办情况,在逮捕或提起公诉后,依法适时予以报道。

三、公开审查可以公开的案件。一是民行检察部门在立案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应当允许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审查结果,无论是立案决定,还是抗诉决定,均应告知案件申诉人。申诉人对审查结论不服的,应进行复议。二是在审查不起诉案件过程中,不起诉决定应当对当事人及其所在的单位公开宣布;严格执行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和申诉复查程序。对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诉的,要及时复查,并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四、公开接受监督。一是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邀请和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代表到检察机关,以图片、资料、座谈咨询、情况通报、参观等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在调查、侦查案件过程中向发案单位发放廉洁(文明)办案监督卡,接受发案单位监督。三是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要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五、公开告知相关事项。一是检察人员在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时,依法实行执行公务事由通报制度,要告知本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出示检察机关的拘传证、搜查证、勘查证等法律文书,使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知悉检察人员的身份,了解执行公务事由。二是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居天下之广居, 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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