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法院 枞阳县司法局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决定》的规定,为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增强司法透明度,实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县法院、县司法局拟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枞阳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
1.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本人(系本县户籍或以本县为经常居住地的)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枞阳县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局到相关单位、组织进行调查。
4.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已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枞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材料
推荐与申请时间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7月1日止,地点:枞阳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直接在报名时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五、其他事项
枞阳县人民法院政治处从即日起接受咨询。联系人:江愈进、吴龙 联系电话:2857051、15222928005
枞阳县人民法院 枞阳县司法局
2015年6月11日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岁) |
| 相片 | 民 族 |
| 籍 贯 |
| 出生地 |
| 政 治 面 貌 |
| 婚 姻 状 况 |
| 健康状况 |
| 专业技术职务 |
|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 |
| 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 教 育 |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在 职 教 育 |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 现住址或工作单位 |
| 通讯地址、邮编 及其它联系方式 |
| 简
历 |
| 简
历 |
| 奖惩
情况 |
| 主 要 家 庭 成 员 及 社 会 关 系 | 称 谓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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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被推荐人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岁) |
| 相片 |
| 民 族 |
| 籍 贯 |
| 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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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面 貌 |
| 婚 姻 状 况 |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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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 术职务 |
|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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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教 育 |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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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职 教 育 |
|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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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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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邮编 及其它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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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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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单位地址、邮编及其它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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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 主 要 家 庭 成 员 及 社 会 关 系 | 称 谓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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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推 荐 人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推 荐 单 位 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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