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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并宣判。
王某分别于2010年1月、2014年3月因无证行医被枞阳县卫生局依法进行了取缔,并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王某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在家开展非法诊疗活动,后枞阳县卫生局联合枞阳县公安局对王某的非法诊疗场所予以取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枞阳县卫生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规定,将王某涉嫌非法行医案件依法移送枞阳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枞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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