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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被执行的财产如有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提起异议之诉,3月31日,枞阳县法院受理了首例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2007年8月,李某与林某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位于枞阳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平均分割,所出售的房款由双方各半享有,在房屋出售之前,该房屋可由林某带孩子暂时居住。2014年,林某因向他人借款15万元(债权人为王某)无钱归还,便承诺将该房屋抵付欠款,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偿还借款1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了林某偿还借款本息的判决,2014年底,王某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林某的财产线索即位于枞阳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拟对屋子进行评估拍卖,李某得知后,认为自己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法院执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李某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后被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始终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不公正的侵害,于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3月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胡慧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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