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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猥亵幼女,让他变“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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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6: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昨天记者获悉,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分别带走开房,目前校长陈某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
  身为小学校长与政府单位职员,两人居然将6名6年级女生带去开房。不怕法律,也不怕报应,一些人要是疯狂起来真是枉为灵长类动物之名。猥亵甚至强奸幼女的公职人员是有,但像这两位的还是极为罕见。
  在许多国家,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都被视为泯灭人性的严重罪行,予以严惩。在元代,按《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十岁以下的幼女,处以死刑,不能用赎金抵罪,即便幼女“自愿”,也以强奸幼女罪论处,杀头。现行的刑法,虽然奸淫幼女也是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但同时又多了一条“嫖宿幼女罪”,这条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许多天良丧尽的“幼齿控”正是利用了这个法律漏洞遁逃罪责,获得轻判。
  对于一些人来说,罚款与有期徒刑根本不足以让他们惧怕,即使坐牢,过一段时间弄个“保外就医”又晃晃悠悠的出来了。除了大刑伺候,对这些禽兽不如的东西,是否可以考虑“去势”,没收他们的“作案工具”,让他们与“李公公”为伍?可以相信,对于那些脑袋长在脐下三寸、大头听从小头指挥的男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这个惩罚更吓人。在韩国、德国,这类罪犯甚至会遭到化学阉割,以免日后再犯,我们也可以学学人家,强奸幼女的,“去势”!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事后惩治办法可以借鉴。譬如美国,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对外公布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提醒公众留意防范。如果这个人想要搬家的话,每到一个地方都必须先到当地的警方备案。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警方还尝试采用GPS手环或脚环来追踪出狱强奸犯的行踪。
  这也是一个好办法,对于这种人渣,就是要让他们无所遁形,走到哪臭到哪,除非移民到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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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6: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收他们的“作案工具” 我党要立法依据,建议凡为我党公职人员,作奸犯科情节严重且造成社会舆论者,一律没收他们的“作案工具”,法不严,国威何在?
 QQ;10961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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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1 17: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猥亵幼女,化学阉割或判死刑;若是党政干部、公务员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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