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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教人〔2008〕155号
关于印发《枞阳县教师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局属学校、中心学校:
现将《枞阳县教师流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枞阳县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王和胜同志,唐燕曙同志
抄:县人事局,财政局
枞阳县教师流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建立定期交流和激励制度,促进教师的合理流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师,是指全县教育系统正式教师。
第二章 调配流动
第三条 教师流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在暑期进行,学期中间不流动教师。
第四条 教师流动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和批准教师流动。对未经县教育局批准擅自离开本岗位的教师,各校要立即通知其于2008年9月1日前返回本岗位,否则应予以清退。对隐瞒不清退和私自流动教师的学校要追究校长责任。
第五条 超编学校一律不准进人。
第六条 教师个人要求流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交县教育局人事科。
第七条 城区学校、省、市级示范高中需要流入教师(不含农村同级同类学校间流动),按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差额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调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有高中部的学校还须近三年担任高中课程教学。
(二)坚持服务期制度,新进人员必须在调出单位工作满五年方可流动。
(三)自觉遵守《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庆市教师行为“八不准” 》等规定;
(四)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受到师生好评。
(五)获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或教坛新星称号或近三年所任课班级期末考试人均分在本校都位处于同年级同学科中上等名次(按班级数40%计名次,毕业班级按最后一次模考成绩,下同)。
凡获市级教坛新星称号者加10分;获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者加5分;对所任课班级期末考试人均分在本校同年级同学科近两年都位处前一、二名者加10分;夫妻分居加5分。同时具备享受上述两种以上加分者,只能享受其分值最高的一种,不累计加分。
第八条 省级教坛新星、特级教师直接考核流动。
第三章 支教流动
第九条 建立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县城区学校教师,凡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6年的原则上要交流,每年交流比例在学校教师数的5%左右。
第十条 加大支教力度。城区青年教师分期分批安排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1-3年,任教期间,关系不转,待遇不变,对其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城区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现职任期内应有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一条 建立骨干教师讲师团。由城区学校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星、中青年专家、特级教师组成,定期安排到农村薄弱学校任教和定期送教下乡、送科研下乡,提高农村薄弱学校教师业务水平。讲师团成员还要确定农村薄弱学校教师作为指导帮扶对象,其指导帮扶成效作为县教育局对团员管理考核的必备内容之一。
第四章 组织流动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决定流动。
(一)难以胜任本岗位工作,学生测评意见很大的;
(二)工作不服从学校安排,无视校规校纪,给学校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所任教学科班级期末考试人均分连续两年处于本校同年级同学科倒数一、二名或近三年内有两年处于倒数一、二、三名的;
(五)其他须要流动的情形。
上述人员流动由学校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超编学校富余人员要逐步流动到缺编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局属学校每年7月15日前,要将本年度期末统考各学科班级人均成绩及授课教师一览表及时报县教育局人事科。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枞阳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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