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警大队荣获市“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日前,枞阳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文明创建推进大会,通报表彰了省市文明单位、省市文明单位标兵等一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县交警大队荣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2011年,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在枞阳县文明委的正确指导下,县交警大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把精神文明建设同公平公正的执法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交警队伍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为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纪继飞) 县交通大队在这次高考中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祝贺!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