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萝卜招聘” 刑法不应缺位
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的萝卜招聘现象引起公众的极大不满,“东窗事发”后也鲜见有关单位领导和组织者被问责。(5月20日《人民日报》)
不少“萝卜招聘”事件的问责,往往有一种“避风头”的意味,而根本不想彻查事件、彻底整改。因为有些监管部门知道,媒体不可能天天盯着自己,民众也不可能整天围观自己。风头上表个态、处理个个把人,足以应付。
其实, 查办“萝卜招聘”,刑法早已祭出“杀手锏”。《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不久,山西省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就具有里程碑式地判了数名官员犯了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说实话,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真的被遗忘太久了。这几年,被媒体曝光的“萝卜招考”事件层出不穷,可有多少责任人被追究刑责了呢?公务员考试的公平和公正,事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类似的闹剧,应该一查到底。 查办“萝卜招聘”刑法不应再缺位,如果缺乏追究问责的震慑力,“萝卜招聘”或将更加无耻和汹涌。 “萝卜招聘”!? “萝卜招聘”!? 应该严惩,太腐败了。 砸锅卖铁,十年寒窗,不如混个假文凭。 到处都有典型的一个萝卜一个坑的例子。 执法不严和监管缺失是造成萝卜招聘的主要原因,我们必须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萝卜招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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