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 发表于 2012-5-7 18:52:39

枞阳县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枞政〔2009〕30号

  关于印发枞阳县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枞阳县村干部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本着公正公平、注重贡献的原则,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枞阳县关于建立村干部经济待遇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任命的在编在岗的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含社区、居委会“两委”干部)、以及经乡镇聘用的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干部)适用本办法。具体参保人员由乡镇负责上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三条 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县农保局)为具体业务承办机构。

  第二章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根据村干部在岗时职务分两个档次,正职年缴纳标准为2400元;其他村干部为1800元。

  保险费缴纳实行分级负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县财政承担40%,乡镇财政承担15%,村集体经济承担15%,个人缴纳30%。

  村集体经济承担部分,应在保证村级工作正常运转和村干部工资发放的基础上交纳,不得占用专项经费、不得借债缴纳。

  个人缴纳部分、乡镇、村承担部分由乡镇统一收缴。

  村干部中途职务变动或离开村干部岗位的,可按相应标准折合月数缴纳保险费。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个人不足额缴纳的,县、乡镇、村不予补助。个人缴纳除应缴部分外,上不封顶。若需提高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缴费基础标准,由乡镇自行研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标准的一倍,提高的部分由乡镇、村、个人承担,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不得少于50%。

  第七条 从2009年元月1日起,全县村干部统一实行养老保险。

  对符合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干部,在男到年满60周岁、女到年满55周岁的、缴费不足15年的,可根据其以前任职年限、职务实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和补缴年数累加不超过15年,原则上年补缴标准按正职每年1500元,其他村干部每年1000元执行。一次性补助参保的保险费实行分级承担,具体缴费比例依据以下标准缴纳:

  任村干部累计达15年的,个人承担25%;

  任村干部累计达20年的,个人承担20%;

  任村干部累计达25年的,个人承担10%;

  任村干部累计达30年的,个人不承担补缴费用。

  符合上述条件的村干部缴纳保险费的减少部分,由县承担50%,乡镇、村各承担25%。

  第八条 由于换届落选或组织安排、经组织批准辞职不再担任村干部的,保留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本人愿意续保的,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费以乡镇为征缴单位,各乡镇应于当年11月20日前按时足额将本年度乡镇、村、个人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解缴到县农保局;县财政补贴部分待个人和乡镇、村足额缴纳后,由县财政局一次性于当年12月10日前划入县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条乡镇政府是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担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向县农保局解缴保险费时,应将本乡镇的缴费明细表第三联上交到县农保局。县农保局根据缴费明细表按人建立缴费记录卡,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证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定专人保管,不再担任村干部的,其缴费证发给本人。

  第三章养老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察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县财政局在管理基金的同时,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不得挪用或挤占,不得用作担保和抵押。

  第十二条县农保局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待解户,在收取个人和乡镇承担的全部保险费后,应及时转入县财政的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财经纪律,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如发现违规使用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养老金给付

  第十四条 参保对象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持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经乡镇签署意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到县农保局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相关部门确认,不能再担任村干部的,可提前五年领取养老金

  (一)达到伤残1至4级的;

  (二)患重大疾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六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其缴费金额和年限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确定。变动缴纳档次和中断缴纳的,应将不同档次、不同时期积累的总金额合并计算,重新确定领取标准。

  养老金领取标准基本计算方式:月领取标准=(个人缴纳部分+县财政、乡镇、村补助部分+利息)×规定系数。

  第十七条 村干部退出保险,可界定为正常退保和非正常退保。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保险者为正常退保。

  (一)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的;

  (二)因户口迁移而迁入地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

  (三)在缴费期内死亡的。

  以上情形之外,为非正常退保。

  正常退保可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全部本息退还个人。集体补助部分符合(一)、(二)项规定的,依据村干部任职年限,每任职满一年退还县乡财政和集体补助总额的5%,但最高不超过60%,余额部分纳入县农村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符合第(三)项规定的,县乡财政和集体补助部分全部退还。

  非正常退保原则上不允许退出保险,个人坚持退保的,只退还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财政和集体补助部分纳入县农村养老保险调剂基金。

  第十八条 村干部领取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养老金不够10年死亡的,保证期内养老金余额可依法继承。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由县农保局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用。投保人保证期后仍健在的,经年度资格认证后,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干部个人,不享受当年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县乡财政和集体补助。

  (一)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中被一票否决的;

  (二)在防汛抗洪、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受组织处理的;

  (三)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第二十条村干部在任职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原养老保险的县乡财政和集体补助所有资金,在办理退保或养老金领取手续时,按个人实际缴纳予以计算

  (一)被依法罢免、依纪撤职的;

  (二)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擅自离职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村干部,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缴交保险费的村干部,其补助标准比照村干部农村养老保险规定的相关标准予以补助,但各地不得再为村干部办理商业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月舞轻枫 发表于 2012-5-7 20:07:09

难怪现在村里选举都把头挤破子

好摄之师 发表于 2012-5-7 22:38:40

养老保险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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