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的爱 荒诞的情
——两起重婚诉讼案的来龙去脉典型案例:
■相邻居住的两小伙 娶了它村相邻而居的两姑娘
20年前,吴生与吴发是安徽省枞阳县某山村朝夕相处的两小伙,汤英与袁玲则是邻村形影不离的两姑娘。“男大当婚,女大当嫁”。1986年,吴生与邻村的汤英结婚,在汤英的介绍下,吴发与她的闺中好友袁玲结了婚。1987年夏天,吴生与汤英的女儿吴英出生。因重男轻女思想作怪,吴生总希望妻子给他生养一个儿子。然而,两年后,二女儿吴卉来到人世时,彻底打碎了吴生的梦,夫妻俩常常在争吵中度过。
每次争吵之后,汤英喜欢到袁玲家倾诉。1993年正月初九,为帮汤英“避难”,在袁玲的好说歹说下,在村里开碾米厂的吴发同意带汤英远赴浙江宁波打工。而吴发、汤英这一走,就杳无音信。
■吴生带着两个女儿 踏上万里寻妻路
汤英的不辞而别,打破了家庭的平静。因年幼的女儿天天哭着要妈妈,吴生不得不带着两个女儿踏上漫漫寻妻路———张贴寻人启事,求助各地媒体……10多年来,吴生与女儿风餐露宿,过着吃了上顿无下顿的艰辛生活。家中田地无人耕种,两个孩子被迫辍学。到2007年,吴生一家的生活陷入绝境。
懂事的女儿在寻母无望的情况下,在村民的介绍下,决定南下打工、挣钱养家。2007年3月19日,在江苏常熟打工的吴英、吴卉得到一个惊人的“消息”,在“人间蒸发”10多年的妈妈汤英眼下正在浙江宁波打工。
按照好心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吴英拨通了妈妈的电话。女儿的哭诉,让汤英必须在相好10余年的“情夫”和日思夜想的女儿之间做出抉择。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在与女儿通话的当日,汤英趁吴发不在身边,偷偷登上了回乡的客车。
■改名换姓“错爱”14年
与人私奔14年的妻子汤英终于回到了家,饱经人生风雨的吴生还是大度地接纳了她。
汤英告诉丈夫吴生,自从14年前和吴发到宁波后,她改成姐姐的名字汤梅,而吴发则改成姐夫的名字陈发,两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彼此以夫妻相称,周围邻居从来没有怀疑他们的真实身份。
“吴发先是打零工,后开出租车,而自己一直在某工厂当厨师。”汤英说,“同吃、同住、挣的钱交给吴发。”
有时,汤英也很矛盾,很想念两个可爱的女儿,但却没有勇气去面对!在度日如年中,她与吴发一起生活了14年,直到女儿打来电话后,终让她回心转意,想结束这段不光彩的畸恋。
■为“爱”“格斗” 吴发获刑入狱
汤英万万没想到,自己刚刚回到老家,“情夫”吴发为求继续与她保持不正当关系,事隔几天也尾随她回到阔别多年的家乡。
2007年3月29日晚上,吴发携带半边剪刀爬到吴生家的屋顶。惊醒后的吴生手持手电筒查看动静,当发现是霸占自己妻子14年的情敌吴发居然找上家门,吴生愤恨交加,用鱼叉狠狠地刺向吴发的大腿,而吴发则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狠狠地刺向吴生的胸部……
2007年4月18日,在吴发的威逼利诱下,汤英再次跟随吴发一起返回宁波。由于吴生胸部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于是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凶手吴发进行了刑事立案。2007年4月19日,吴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宁波警方抓获后押回安庆。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发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吴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17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吴发被送往安庆九成监狱服刑。
■你告我夫重婚,我告你妻重婚
随着吴发的判刑,本案本该告一段落。然而,吴生仍然忿忿不平,认为“情敌”吴发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6个月,但仍难解心头之狠!为让吴发承担霸占他人合法妻子14年的代价,2008年2月15日,吴生又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指控吴发犯重婚罪,请求法院责令吴发赔偿吴生为抚养两个女儿所花的“奶粉钱”及寻找妻子汤英所花的费用40000元。
2008年5月22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重婚罪,判处吴发有期徒刑一年,同时驳回吴生要求吴发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丈夫吴发即将刑满释放,却被“勾引”自己丈夫的女人汤英的丈夫吴生以重婚罪送往监狱,作为吴发的妻子袁玲心中也很不平,毕竟“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不是汤英“万般柔情”的引诱,丈夫吴发也不至于离她而去长达14年呀!虽然丈夫吴发的重婚行为给吴生及两个女儿一家造成伤害,但汤英的重婚行为也给袁玲本人及一对儿女造成了无尽的伤痛,所以,既然吴发的行为构成重婚,那么,汤英自己在没有离婚之前和吴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也当然构成重婚,当然也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否则,不仅对自己不公,对丈夫不公,对社会也无法交代!思前想后,袁玲也准备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夺走自己丈夫14年的女人汤英的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两个家庭,在“错爱”中风雨飘零;两对夫妻,引发连环恩怨情仇!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李翔
律师说法:
一、重婚罪的概念和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本律师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汤英和吴生、袁玲和吴发均是合法婚姻,但因为糊涂的“错爱”,有妇之夫的吴发和有夫之妇的汤英双方“背井离乡”,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4年,显然均构成重婚罪。根据重婚罪的危害性大小,该罪既可以提起公诉,又可以提起自诉。
从理论上讲,本案中,既然汤英的丈夫吴生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情敌”吴发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理,吴发的妻子袁玲也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情敌”汤英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因为吴生、袁玲都是重婚罪的受害者,权利义务是同等的。 糊涂? 荒诞! 结果又是不好的。。唉。。 可怜,可悲! 有点荒唐有点怪! 引用第1楼夏一梧桐于2008-06-07 10:01发表的:
糊涂? 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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