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八年另嫁他人
一女子与他人同居八年后生育一子后又另嫁他人,对同居生育的子女不闻不问,同居的男方憎恨其不道德,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请求女方需支付孩子的抚育费,并要求返还因“结婚”送给女方家的彩礼10800元。2月27日枞阳县义津法庭对一起案件依法作出了判决。徐女原嫁于原告小吴的哥哥,后小吴的哥因病去世了,在亲戚的撮合下,徐女小吴与于2002年开始同居,在此之前,小吴在徐女的家人要求下,送给女方家一万多元现金作为彩礼,2005年5月俩人生育了一子,起初双方感情尚可。从2010年9月始,俩人不断发生口角,后徐女干脆来个远走他乡,尽管小吴多方寻找,但就是没有徐女的消息。一年后,小吴得知徐女在离家的一年多里早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眼着孩子没有亲生母照顾,自己又被邻里嘲笑,付出的钱财无法追回,不堪羞辱与损失,小吴将徐女告上法庭,请求徐女支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徐女承担相应责任,但直至开庭当天徐也没有露面,法庭只好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吴与徐女之间虽然一起生活多年但未领结婚证,应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送给女方的彩礼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且未在举证期限时限内提出请求(当庭提出),所以不予采纳。由于徐方长期不在孩子身边,又与他人形成婚姻,虽然孩子尚年幼,但判归原告方抚养更为适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其他实际情况判决徐女每年给付小吴5000元的孩子的抚育费直至其子能独立生活为止。(张金林)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未领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 一纸的重要性 走了就再找个撒,又不是什么好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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