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发出首份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月23日,枞阳县工商局横埠工商所执法人员向被处罚人章某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该局发出的第一份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2011年8月25日,该局横埠工商所在当事人章某经营场所查获5桶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乳胶漆。同年11月22日,该局依法对章某做出了没收侵权乳胶漆、并处以1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行政处罚已满3个月,章某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该局向当事人章某发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其在10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刘爱侠 章洋) 维护经营市场合法权利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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