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一别十五载,“丈夫”起诉斩情缘
“她是我女儿的母亲,如今一走就是十五年,我要起诉离婚,我要求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这是前不久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起诉的一名男子即案中原告李某的诉求。某法庭的工作人员知明来意后,就问他是否写好起诉状,是否带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我们没有结过婚,”原告显得很为难,“能不能起诉她呢”?经过法庭工作人员的查明,才得知该案的原告李虎与被告邓秀是1994年在外地打工时结识并恋爱,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当年生下一女儿。但当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但是案中的原被告直到起诉之日都未补办结婚登记。现在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争取子女抚养权,法院认定该案的案由应定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由于案中被告邓秀携带女儿自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也未能找到她们,法院在公告送达期满以后仍未得到关于被告的相关讯息,如期开庭审理时被告缺席审理。经过开庭审理,法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以后,择日宣判,解除原告李虎与被告邓秀的同居关系,鉴于非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在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的原则下,判其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
直到案件审理终结原告也未能如愿见到被告,尽管法律上不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但生活中,原告表示他也曾很认真地对待这桩“婚姻”,只是情分太短。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我们惋惜这段情分的同时,更真诚地希望每一对夫妻永远恩爱幸福。(汪艳)
真诚地希望每一对夫妻永远恩爱幸福 同情,男女之间的相处更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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