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之风景 发表于 2011-8-24 20:50:20

公民,请昂首挺胸(曹思源)

公民宪法启蒙之一
                                                 公民,请昂首挺胸                  
                                             -----公民地位浅谈
    每个人从呱呱坠地的那一天开始就是公民,到了十八岁则成了一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公民资格的取得,说起来很简单,那就是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即具有中国国籍。既然如此简单,那为什么我还要为自己是个公民而感到很荣幸呢?这种荣幸感是比出来的。跟谁比?跟前人比。远的不说,就说1858年出生的康有为先生,人虽才高八斗、名震中外,但他却不是公民,而是封建专制的大清帝国的一个臣民。臣民与公民可大不一样!
封建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整个国土都是封建王朝的私有财产,全国所有的人都是封建王朝的臣民,也就是奴才。老百姓的身家性命不在自己手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而我们生为现代共和国的公民,具有独立的人格。我们不接受任何人的奴役,我们的生命、财产权等一系列合法权利,只属于我们自己。这难道不是生逢其时、十分荣幸么?
总之,国民在不同时代、不同的政治体制下,具有不同的身份:在封建时代,只能俯首称臣;而在共和时代,就应昂首挺胸。二者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我们还常见“人民”二字。一般来说,它不是法律用语,而是一个政治用语,根据公民的政治态度不同而将他们划分为“人民”与“敌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的范围往往有所不同。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地主、富农在抗日战争时期只要是抗日的,都算人民一分子。到土地改革时期,他们便成了敌人。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资本家是革命的对象,属于敌对势力。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中共十六大文件和宪法修正案,已经明确地把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列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划入人民阵营。
“人民”是集合名词,不能直接指称个体,而“公民”既是整体概念,又有个体的含义。这里的微妙之处,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有一次我指着墙上“为人民服务”的标语,质问一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什么工作不负责任,他振振有词地反击:“我是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一时间我倒“理屈词穷”了。
显然,“我就是人民!”逻辑上说不通。
而公民既是整体也是个人,而且法律上也不允许将公民按所谓好坏标准分划等级。即使是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囚犯,虽然其人身自由已被依法剥夺,但是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他们仍然享有公民选举权。他们的人格权、财产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仍然受法律保护,谁也不得侮辱、打骂、虐待他们,不能剥夺他们的合法财产,不能强迫他们改变宗教信仰。
只要此人还活着,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的公民资格,也不能像对某些违法的外国人那样,将其驱逐出境。
现代公民的私人领域包含个人、家庭、亲友关系。只要不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公共权力不应干涉私人自由。
公共领域包括政治、法律领域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在这些不同领域,公民具有不同的角色,他们之间的关系,遵循不尽相同的原则。
比如说,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公民之间地位平等。在选举中,每个公民都只有一票的权利,都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不必服从别人的指示。
中国有句俗话:桥归桥、路归路。公民生活的不同领域,各有特定的准则,公民应按照不同角色的需要各行其道。这样,整个社会生活才能有条不紊。

树之风景 发表于 2011-8-24 20:52:19

公民宪法启蒙之二

                           公民与政府,谁主谁仆
                                          ----公民地位浅谈

在公民与公仆的角色关系中,应当是公仆为公民服务,而不能倒过来要亿万公民去为公仆服务,这是共和国法律常识中又一重要内容

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13亿人口、五千年文明史,黄河、长江、长城是它的标志。在这里,国家是个历史、地理、文化意义上的特定整体。
“国家”还有第二个含义,即国家政权、国家机器、国家机构。远的不说,近如大清帝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它是与神州大地上的政府名称联系在一起的。有人爱之,有人恨之,各不相同,亦属正常。如清初爱国人士高举“反清复明”的大旗;清末义和团的口号则是“扶清灭洋”;中国共产党闹革命要推翻国民党政府,自然不爱中华民国,还在江西革命根据地建立过国中之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而国民党、民进党则从来没有爱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克思、列宁都提出过“国家消亡”论,并不是说地球上的国家要蒸发掉,而是指他们设想未来的无阶级社会,国家机构、政府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在中国,社会大众习惯于把国家机构都叫做政府。有句口号“政府要为人民办事”,当然是指所有国家机构都要为人民办事,法院和人大也不例外。
为了通俗方便,本文将国家、国家机构、政府作为同一含义使用。
古代君主自称“朕”。所谓“朕即国家”,说白了:帝王我就是国家,国家也就是我。君主把国家一切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里,生杀予夺,为所欲为。
现代共和国的普遍原则是主权在民。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大都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如:阿塞拜疆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韩国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一切权力来源于国民”,马尔代夫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的一切权力来自全体公民”等。
我国宪法中历来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世界宪政潮流和我国的经验教训都表明:现代国家主权在民,公民应是共和国的主人,这是我们任何人都要知道并遵守的宪法常识。如果违背了这一常识,就有可能导致天下大乱,重蹈十年浩劫的覆辙。旧社会,做官当老爷,为君主服务;新社会,做官当公仆,为公民服务。这个区别是由国家政权性质不同所决定的。在现代共和国,公民是主人,公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有二:一为直接方式:如全民公决,直接投票决定或复决国家重大事务;民间办报刊、电台、电视台、出版社、网络媒体,对国家大事直接发表意见,对公仆的工作好坏、业绩大小直接发表评论。二为间接方式:通过一定程序选举或任命公务员,由他们行使职权为公民办事。这些被推选出来的公务员组成国家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和在选举中获得多数票而领导政府的执政党及其领袖,都是公仆。政府为公民办事所需办公经费和劳动报酬,从公民向国家纳税的税款中支付。这与某个公民出钱雇人为其做清洁工、做保姆一样。只不过前者是为全体公民办公事的公仆,后者是为个别公民办私事的私佣。
在现代社会,无论公仆还是私佣,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并不低人一等。他们的称谓,没有卑贱的含义。
无论公仆还是私佣,由于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都是可以按既定程序解除合约。无限期任职是没有道理的。
如果有的公仆忽然神气起来,趾高气扬,做官当老爷,骑在公民的头上作威作福、称王称霸,那他就缺乏自知之明,犯了时代的错误,忘记了公民是国家的主人,难免被公民所唾弃,甚至被钉上历史的耻辱柱。
如前所述,公民可以在不同的领域担当不同的角色,一个公民可以担任演员、教师,也可以被推选出来担任市长,成为全市人民的公仆。在这里,公仆并没有贬损的含义,并不是奴仆的意思。公仆本身也是一个公民,只不过在担任公职期间,他的角色要求他为众多公民服务。
简而言之,在公民与公仆的角色关系中,应当是公仆为公民服务,而不能倒过来要亿万公民去为公仆服务,这是共和国法律常识中又一重要内容,万万颠倒不得。

益平民 发表于 2011-8-24 22:50:50

出发点是好可现今社会.,政府按《宪法》给过百姓权益和权利吗?有点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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