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首例涉嫌交通肇事共犯被批捕
7月29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发生在我县境内铜安路会宫岔路口7.10交通肇事逃逸案犯罪嫌疑人宋某、荣某被执行逮捕,这是我县首例车辆乘坐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案件。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7.10交通肇事逃逸案顺利告破和宋某、荣某被成功批捕,对当前高发的交通肇事逃逸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7月10日4时许,宋某驾驶皖A3××××号厢式货车由铜陵驶往安庆,行至铜安路116KM处(会宫镇境内)触碰行人高某。该车车主荣某同宋某下车查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趁夜色亲自驾车逃离现场,造成高某死亡。经缜密侦查,该案于7月16日成功侦破,宋某、荣某被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纪继飞) 路为国脉 法系民魂 ! 合肥的车子,有钱淫 引用第1楼风清扬于2011-08-03 12:33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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