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启动
从2008年4月1日起,我县正式实施《枞阳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我县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将全面参加生育保险,财政全额拨款、定额拨款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实施后,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有关规定的合理的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不含新生儿医药费用)及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及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同时规定按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改为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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