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
枞政37号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春节、清明、冬至期间为全县森林防火紧要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车、宣传栏、标语、标牌等渠道,深入开展防火宣传;各地要在进山路口、交通要道设立永久性宣传碑牌,营造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二、禁止林区祭祀用火。各地要在进山路口和坟墓较多地块山脚开辟空场地,作为群众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集中焚烧公共场地。集中焚烧地应设立明显的固定标牌,清除周边一定范围内可燃物,并与林地保持一定的距离,确保集中焚烧地周边安全。
三、切实加强火源管理。春节、清明、冬至前后,各地护林队伍和防火巡逻小组要安排专人在路口和集中焚烧地值班,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做好看护和登记等工作。各地紧要期和重要节假日期间的进山路口和集中焚烧地的情况要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严肃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党政班子成员为具体责任人,分片包保到村,村级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对山场划片包干。一旦发生火情,各级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对无故不到岗、组织指挥不力、造成较大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森林防火执法。对上坟祭祖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依法先行刑事拘留;凡是携带烟花爆竹上山的一律予以收缴。对违反规定擅自携带火种或在林区内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处以200元-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全体城乡居民对野外违法用火以及酿成森林火灾的违法行为,有制止、检举、报告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所有公民都应积极参与扑救,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供肇事者的线索和着火点的位置等情况。对案件侦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的群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酌情予以奖励。报警电话:2857119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保护大自然是我们公民应尽的义务。支持! 加强宣传,明确责任,严格督查,杜绝明火,确保我县森林安全! 加强全民防火意识,水火无情呀! 不放爆竹,不烧香纸,做清明就米有意思了! 加强全民防火意识,水火无情 引用第1楼何休于2011-03-31 15:51发表的:
保护大自然是我们公民应尽的义务。支持! images/back.gif
其实纪念就是一种心意,
燃放和焚烧真的可以不要。
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 是该注意的 恩,是该注意了,老家的大山己经烧了好几天了,好像每天清明都要着火一次,现在的人防火意识性太低了
回 9楼(午夜) 的帖子
昨天下午,明火全部扑灭了。希望不要死灰复燃! 殡葬管理要加大力度,政府应设公益性墓园 一定要做好杜绝工作。 今天镇里花大手笔宣传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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