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工作规程
(试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促进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双向协作,提高流动人口孕环情监测质量,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实行省内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
一、网上交验对象和工作平台
对省内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在省城市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平台或省网络版WIS系统交流平台中进行定期通报和交流,不再使用纸质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报和交流内容为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含访视)信息,检查和通报次数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省外流入人口孕环检信息,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上提交。如果群众需要,检查单位要出具规范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具体操作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不作规定)
二、网上交验工作程序
(一)孕环检信息交流方式
对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的通报和交流,采取由流入地向流出地进行通报,和流出地向流入地请求信息通报两种方式进行。(文中流入地、流出地均指乡镇、街道一级)
1、流入地主动通报
流入地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对象信息后,通过工作平台或WIS交流平台定期向流出地通报孕环检信息。对重点管理服务对象,应保证每半年向流出地通报一次孕环检信息。
2、流出地请求通报
对没有定期反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信息的对象,流出地掌握其具体流入地地址后,可通过工作平台或WIS交流平台向流入地街道要求反馈孕环检信息。流入地应将最近一次孕环检信息或访视信息及时反馈给流出地。
(二)孕环检对象信息确认
1、流入地第一次通报流入人口孕环检信息时,首先要与流出地进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核对,核对内容主要为: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信息、生育信息、避孕节育信息等。核对同时通报本次孕环检信息。
流出地收到核对信息后,及时分解到村(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向流入地进行反馈。对通报怀孕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向流入地进行反馈。
对非本地管理服务对象(婚后不在本地常住),流出地调查核实其常住地或男方户籍地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流入地进行反馈。
2、对流出地主动请求信息通报,流入地收到后,及时分解到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反馈。
(三)孕环检信息交流格式
1、省城市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平台
(1)流入地通报信息
流入地提交信息时,在标题栏中填写“通报孕环检信息”和孕环检对象姓名,提交内容中包括①流出地村名称,②孕环检对象夫妇姓名,③检查时间,④检查结果。
(2)流出地请求通报
流出地提交信息时,在标题栏中填写“查询孕环检信息”和孕环检对象姓名,提交内容中包括①流入地详细地址,②孕环检对象夫妇姓名,③流出地乡镇、村名称,④孕环检对象基本信息,⑤孕环检对象生育信息,⑥孕环检对象避孕节育信息。
2、省网络版WIS系统交流平台
按照网络版WIS系统信息交换格式要求进行。
三、网上交验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省人口计生委监管责任
1、指导和督查全省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和孕环检信息交流工作。
2、定期组织对孕环检信息交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纳入全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二)市、县人口计生委监管责任
1、指导和督查辖区单位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和孕环检信息交流工作。
2、定期组织对辖区单位孕环检质量和信息交流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和落实孕环检交验工作责任追究制。
(三)乡镇、街道工作责任
1、建立和落实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交流工作制度。
2、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采集和核对。
3、建立流动人口孕环情监测工作制度,定期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或上门访视,保证监测质量。
4、及时通报和反馈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保证通报信息质量和时效。
(四)孕环检交验工作质量责任追究
1、流入地质量责任追究
(1)流入地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质量和信息通报质量负责。对通报信息不实、孕环检弄虚作假等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2)流出地向流入地请求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信息时,流入地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反馈孕环检信息(包括访视信息),对不反馈、反馈信息不实等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2、流出地质量责任追究
(1)流出地及时对流入地提交信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反馈信息不实、或不及时给予反馈等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2)流出地向流入地请求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信息时,应保证流入信息准确性,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即向流入地滥发请求通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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