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
在此想问问,谁知道关于枞阳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对企业有哪些方面的优惠政策 枞阳招商网有资料回 楼主(厌子) 的帖子
中共枞阳县委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核准(审批、备案)、依法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项目)。其中落户县经济开发区(下称开发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80万元,且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后原则上亩均税收不低于3万元。
第三条 财政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相应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商定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章 土地
第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预期效益等,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实行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财政对企业在开发区(含乡镇功能区) 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二层以上部分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层及其以上部分每平方米补助50元。补助资金在企业投产后兑现。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外来投资新建工业企业(不含矿藏资源开采),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 按合同约定投产的,自投产年度起,财政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的50%连续3年补助给企业;非外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财政第一、二年全额补助给企业,第三、四、五年补助50%。以上补助均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外来投资新建非工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纳税总额5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部分,财政连续三年按30%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收购、重组国有、集体企业并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可比照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章 规 费
第九条 外来投资兴办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各项规费,一律按最低限执行。属县收留成部分减半缴纳。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在筹建阶段,属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对企业实行零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最高不超过最低限的50%。
房地产开发项目十层(不含十层)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减免该层面积1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最高不超过该层应缴额的50%。
第十条 收费单位必须根据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中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按照第九条规定收取。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必须进行公告,否则企业可以拒交。
第五章 服务与环境
第十一条 对所有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全程代理服务。落户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户其他地区的,由引资单位负责。每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房地产项目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均明确一名县干联系,全程负责协调解决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外来投资企业保护制度。县政府对外资企业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 颁发重点外来投资企业保护牌; 并为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管理层的主要人员颁发外来投资者保护证。持牌(证)者享有相应保护待遇。
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规定对企业收取集资和赞助,不准变相向企业转嫁经济负担,不准强制企业参加评比、升级、鉴定、达标等活动,不准强行组织到企业参观、学习等,不准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等;不准发生吃拿卡要、强搬硬卸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如确需到落户开发区的企业进行检查等,应先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联系,由开发区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持有保护证的外来投资者子女就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升学时可以享受一次择校权。
第十五条 依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对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者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优先推荐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人选。
第六章 有功人员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矿藏资源开采), 待项目竣工投产后, 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总额的2‰奖励直接引荐人;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三产类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待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总额的1‰奖励直接引荐人; 对引进外资项目的, 待项目竣工投产后, 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直接引荐人。单个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以上项目另按投产后实际形成地方可用财力的5%奖励直接引荐人,连奖24个月。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投产后,扩大生产能力,再投资固定资产超过300万元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扩大再投资中新增固定资产总额的7‰奖励投资者。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生产性税收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或投产后三年内任一年生产性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矿藏资源开采),在引资有功人员的直系亲属中,选调一名符合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条件的人员,进入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
第七章 兑 现
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所涉及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资金,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县财政局、招商局会同县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提出补助和奖励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一条所列各项补助和奖励资金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不含第五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万元的新办民营企业(或项目)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的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开发区、各乡镇和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以上是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请参考。 噢,条件好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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