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致人重伤 检察院抗诉被告终改判十年
被告人英余三(化名)提议并伙同刘某、陈某入室抢劫,在共同抢劫过程中,致使受害人徐某某头颅被砍裂开,脑组织外溢。在刘某、陈某被判重刑后,潜逃6年之久的英余三投案自首,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案件审判后,市检察院频频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判决系枉法裁判。市检察院便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日前,被告人英余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外来户夜半突遭抢劫横祸
枞阳人徐某某在无为县十里墩乡一处圩心以承包农田为生。2000年7月5日晚约9时许,徐某某家中突然闯进3人,门外还守有2人。闯进室内的3人中,有一人找徐某某的父亲要钱,遭徐父和徐某某的拒绝。随后,那人就从徐家鸡笼顶上操起一把斧头,对徐某某头部猛砍,最后抢得800元逃走。不久,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被无为警方抓获,同伙犯罪嫌疑人英余三在逃。
据犯罪嫌疑人刘某和陈某交代,当日下午,英余三与同案犯刘某(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某(已判处无期徒刑)在无城某舞厅玩,因无钱用,英余三即提议到无为十里墩乡一承包荒田的枞阳人那里搞钱,刘、陈二人遂同意。当晚约9时许,英余三伙同刘某、陈某、丁某某、季某某等人窜至被害人徐某某(女,32岁,枞阳人)的住处。丁某某、季某某二人守在屋外,刘某、英余三及陈某先后闯入徐的家中。刘某先找徐某某的父亲要钱,遭徐父拒绝。在里屋的徐某某闻声后从里屋出来,刘某、英余三、陈某三人即勒令其交1000元“保护费”,徐某某不从,刘某便从徐家鸡笼顶上操起一把斧头猛砍徐某某头部,徐某某的弟弟见状即叫其姐姐拿钱交给英余三一伙。迫于无奈,徐某某进入里屋先后四次共取出800元人民币交给陈某。3人见钱不够,便由英余三守门,刘某、陈某两人又闯入徐某某家里屋搜抢,后未果。在逃跑中,英余三叫刘某将砍徐用的斧头带走,随后一伙五人渡船逃离现场。在逃离途中,刘某将斧头扔至河中。当晚同去的丁某某、季某某得赃款100元,余款700元被英余三、刘某、陈某某三人均分并挥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属重伤。
判刑一年半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2006年11月8日,在外长期潜逃6年之久的英余三投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英余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钱财,在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邀集者及具体行为实施者均不是本案被告英余三,其仅是一般参与者,处次要地位,系从犯,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对被告人英余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英余三未提出上诉。该判决于2007年1月23日生效。其后,市民多次电话举报到市人民检察院,称该判决系枉法裁判。接受举报的检察官经检察长批准,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发现该判决确系枉法裁判,量刑畸轻。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所查事实,于今年5月在该案已是最终判决的情形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抗诉认为:司法明显不公量刑显失均衡
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以被告人英余三不是邀集者及具体行为实施者为由,认定其系一般参与者,系从犯,进而对其进行减轻处罚,是完全背离事实和证据的错误裁判。纵观全案,被告人英余三虽然未对被害人实施具体的暴力行为,但本案抢劫犯意的提起、抢劫对象的选择以及实施抢劫的时间、进入被害人住宅行走路线的确定、在现场威逼被害人交出钱财的数额这一系列具体行为均是由被告人英余三提出和实施的,其他两名同案犯均是按其犯意来实施的。英余三在本起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英余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故认定其系从犯,完全是错误的认定。
该判决在错误认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只要实施抢劫行为,就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入户抢劫”或“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情形之一的,就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英余三提议抢劫并带领多人闯入农家实施抢劫;在被害人拿不出钱的情况下,歹徒们竟用斧头猛砍被害人徐某某头部,致其头颅被砍裂开,脑组织外溢,而后又闯入房间搜抢,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虽然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应该客观地看到其是在潜逃六年之久后才投案的。
早在2000年11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两名同案犯刘某、陈某某作出判决,认定刘某、陈某某系主犯,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而就同一犯罪事实,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仅对原审被告人英余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量刑畸轻,与同案的刘某、陈某某的判决相比较,司法明显不公,量刑显失均衡。
市中院:犯抢劫罪依法改判十年
市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英余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在共同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至于抗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英余三提起抢劫犯意和确定行走路线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经查,原审被告人英余三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小于刘某、陈某,应认定为从犯。首先,本案组织邀集者、乘坐的交通工具、进屋后直接使用暴力、收取800元钱及分钱等具体实施行为者均不是英余三;其次,该院判决书已认定“被告人刘某、陈某邀集他人,积极主动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受伤,两被告人地位作用明显突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再次,本案仅三名被告人若都认定为主犯也欠妥。故抗诉机关以英余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的理由不充分,考虑本案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抢劫犯罪,全案具有两个从重情节,不应适用减轻处罚,原审法院对英余三减轻处罚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抗诉机关以原判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原审被告人英余三系从犯、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系自首,又缴纳了罚金,其亲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460元,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英余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就為了幾百元錢,還動用這麼多人去犯罪,值嗎?
難道又是一個"窮"字?
人窮志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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