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用的人 发表于 2007-11-18 13:16:00

经典案例

            台湾一对男女“口交”被捉奸在床,但经过法庭审判,以压倒性的多数票通过“非通奸说”。同意该说法的人认为,台湾地方法律的通奸罪,是指男女同意发生“奸淫”行为,“奸淫”是指“男女传统方式的交欢”,“口交”只是属于奸淫以外足以兴奋或满足性欲的色情行为,因此不构成通奸。

开创纪元 发表于 2007-11-18 13:31:18

确实是经典案例.

情系枞阳 发表于 2007-11-18 14:16:47

台湾的法律果真与众不同。

企人忧添 发表于 2007-11-18 18:20:30

“奸淫”的具体含义谁能说得清楚?

枞阳567 发表于 2007-11-18 18:58:13

自己领会吧

鱼跃鹰飞 发表于 2007-11-18 20:17:54


阿扁,都什么什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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