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休 发表于 2010-1-23 07:30:34

我县调高企业离休干部遗属补助标准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问题,近日,县社保局对全县50名企业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每月共增付养老金10000元,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皖人社发38号<<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休人员去世后,其无工作遗属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县社保局将于2月份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位。(方友生 、 汤文)

曼联 发表于 2010-1-23 08:37:27

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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