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有关部门领导
关于请求督办执行案件的报告尊敬的铜陵中院领导:
我是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钱积峰(联系电话13905626782),黄山太平建筑公司在铜陵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均是我本人垫资施工。现因贵院执行不力,未能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导致我经济极度困难,举步维艰。特书面报告,请求贵院敦促执行人员,加大执行力度,以解决我生存问题。
一、案件情况简介:
2012年,我承包施工被执行人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施工,2013年7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总工程价款6879944.75元。但被执行人不能及时付款、拖延决算,至2016年4月27日,黄山太平公司不得不向铜陵仲裁委申请仲裁。经铜陵仲裁委“(2017)铜仲决字第6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36919.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7年2月份,黄山太平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欠付工程款203万元及47万元余元。
二、执行情况:
贵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局钱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前提将查封的厂房解除,将已执行扣押的皖G00778车(奔驰S400)迟迟未作处理。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文斌向法院交付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钱法官让我方写出自愿放弃该车的执行权,否则将已经执行至法院的三十万元承兑汇票归还与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我在被经济压力几乎压垮的情况下,被迫我方写下了放弃该车执行权。钱法官本人并且说了今后不要找他办理案件事项,我多次打电话找他,他或者拒绝搭理,或者把我骂着像孙子一样。如果不是他明确表示不给我执行的情况下,我也不会向领导反映此事。
三、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应当得到惩处。
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其名下的财产转移,例如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变更为皖GJ1598、皖GLY841、皖GZR268,以上逃避法律的执行。由于我本人无法查询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只能掌握上述仅有的线索。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的恶意逃债行为进行惩处,追究其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我作为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挣的苦力钱,不但没有挣钱,还垫资过大,从2013年的春节开始,至将近的中秋节,8个传统佳节都无法在家过节,因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解决,没有办法在家过节。被执行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不是没钱,而是不愿意偿还,贵院又不愿意强制执行,我似乎只能“等死”了。所以,我恳请贵院领导予以督办,尽快完成执行。我实在不愿意越级上访,造成不好的影响。再次恳请领导,同情我也好、体谅我也好、依法执行也好,我只需要执行结果,不想要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同时,也希望法院更换执行法官。
此致!
报告人:钱积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