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正式出台
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正式出台时间: 2017年08月10日21时44分
日前,枞阳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了《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首次系统明确了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审判、检察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领导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责任。通过明确全县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和责任体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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