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盗窃成爱好 年收入十万难收贼手
超市老总年进账数十万,可却有个令人不可思议的癖好,入室盗窃。原来盗窃已经成为其变态的嗜好。近日,枞阳法院再次做出宣判,判决被告人刘华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刘华清,现年46岁,是一家超市的老总,年收入数十万,按理说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可现在却因为这个不良的嗜好,陷入痛苦的深渊。原来,1992年刘华清就因犯盗窃罪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刑满释放后,又再次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安庆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两次入狱并没有让其痛改前非,反而让其心里扭曲,在盗窃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此后2012年、2013年、2014年均因盗窃被法院判处刑罚。2015年1月重获自由后,回到老家开了一家超市,效益一直不错,本以为一切重新开始的刘华清每每骑上摩托车闲逛时,心里总仍不住想顺手牵羊,2015年9月间,深陷迷途无法自拔的刘华清终于在闲逛时没忍住贼手,短短一个月便作案4起,窃取村民大到电脑,小到妇女的手提包,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1680元。案发被抓后,刘华清在庭审中痛哭流涕,悔恨不已,当法官问到家境如此之好,为何还要走上这条不归路时,刘华清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是怎么了,自从1992年因盗窃被判刑后,心里上就想盗窃,看到别人的东西就想偷过来,其实自己也不是真的需要那些东西,就是偷的过程让人感到兴奋刺激。无论被告人的辩解如何,触犯法律就要付出代价。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华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刘华清之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华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无语 好日子过多子。 有病 我们一直都在说钱不是万能的,拿钱买不到的东西。这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在犯罪心理学里有这么一说:一个人如果做过不该做的事,就会留下永久的记忆,如果这种记忆在某种强烈的刺激下会加倍,而且永远都恢复不了。 估计精神是有问点题 开超市的资金都是偷来的! 精神有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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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中人:开超市的资金都是偷来的! (2016-01-29 18:50) images/back.gif同意你的观点, 二者结合, 还要偷偷摸摸. 这癖好好 还有这样的人! 活该,变态, 仅“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稍等片刻“老子又是一条盗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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